不少人外遊時會選用香港電訊商提供的語言或數據漫遊服務計劃,但坊間服務種類繁多,若消費者與商戶的溝通不足,容易引發爭議。消委會今日(14日)發表《選擇》月刊,揭露有電訊商會透過短訊通知客戶,若不提出反對便自動為其開啟帳號內的數據漫遊服務;亦有個案的境外通話帳單滯後數月才入帳,消費者以為完全支付費用後仍收到另一「震撼帳單」,遂向消委會投訴。
關閉漫遊多年 須短訊回覆不開通
消委會今日揭露3宗暗藏陷阱的投訴個案。首宗個案的投訴人早於多年前已通知A電訊商關閉其漫遊服務,及至今年5月,投訴人到內地旅行,其間一直使用內地電話卡,回港後卻發現被電訊商收取了一日漫遊數據費共100元。投訴人發現,A電訊商原來曾於3月以短訊通知,會於10日後為其自動開啟漫遊服務,同時設置每日收費上限為100元。如客戶不需要開通,須透過短訊回覆。經消委會介入後,投訴人終獲安排豁免100元漫遊數據費。
帳單延後致消費者不知收費高昂下繼續使用
另一宗個案的投訴人年初於加拿大逗留數月,並於1月及2月期間在當地使用香港手提電話號碼進行漫遊通話。投訴人於3月時才收到B電訊商的帳單,顯示投訴人於1月期間曾使用漫遊通話服務共7分鐘,需收取170元,投訴人於4月再次收到帳單,B電訊商就其於2月共160分鐘的漫遊通話收取4,900元。
投訴人因帳單顯示漫遊服務收費計算已截至2月底,而投訴人3月並沒有再使用漫遊通話,遂支付了該筆帳單。惟投訴人於5月再收到帳單,涉及2月27日165分鐘的漫遊通話,收費5,050元。即B電訊商於3月至5月間,合共向投訴人收取10,100元漫遊通話費。
投訴人對帳單紀錄嚴重延誤大為不滿,認為漫遊通話用量於兩個月,甚示3個月後的帳單才顯示,使消費者於不知道收費高昂的情況下繼續使用該服務。另外,投訴人4月帳單顯示用量計算截至2月28日,但5月帳單又突然就2月27日的用量收費,而B電訊商的解釋是當地供應商延遲提供漫遊用量所致。同時投訴人亦發現致電留言信箱的通話同樣被收取昂貴費用。
B電訊商回覆指,已直接與投訴人跟進並解釋帳單,並為投訴人提供8折方案,再應投訴人要求關閉漫遊通話及數據功能,投訴人最終接受方案。
需額外繳費才可享用完整服務?
最後一宗個案涉及儲值卡有效期較漫遊數據通行證短,消費者需額外充值延長有效期。投訴人到C電訊商門市購買預付式儲值卡,並同時以280元購買與儲值卡配套的「365日歐美數據漫遊通行證」。儲值卡啟用近半年後,投訴人接獲電訊商電郵通知,指儲值卡將於7日後到期,如欲繼續使用需在限期前充值最少20元,延長期限視乎充值金額邢定。由於與儲值卡配套的漫遊通行證尚有半年有效期,投訴人遂向電訊商查詢。電訊商表示兩間有效期不同,而通行證所提供的配套服務亦只能在儲值卡有效期內使用。電訊商最後為投訴人儲值卡特別延長了半年有效期。
投訴人認為,兩者有效者不一的營商手法有取巧之嫌,若要兩者有效期一致,最少需充值100元,變相需繳付額外費用才可完全享用通行證。投訴人又指,購買時店員沒有提及兩者有效期不一。電訊商回覆消委會時指,已向有關部門反映投訴人的個案及意見;消委會亦建議投訴人向通訊辦投訴。
消委會建議使用漫遊產品時應留意以下事項:
- 宜清楚閱讀電訊商透過電話短訊或電郵發出的訊息,假若不同意當中涉及帳戶設定或服務之變更時,應盡快聯絡電訊商提出反對
- 應每月檢查帳單,如發現不明收費,應盡快聯絡電訊商跟進; 如在外地已安排數據漫遊,可考慮使用其他即時通訊應用程式,繼續以相同手機號碼通訊。但需知道這方法並不適用於直撥電話,需留意當中分別
- 如需要使用漫遊通話,可考慮購買日費或其他合適的計劃,同時留意電訊商的計算日期是按香港還是當地時區計算。個別電訊商亦有為用戶提供海外通話軟件,以節省語音漫遊收費
- 電話儲值卡與漫遊通行證為兩種條款不一的產品,使用期限有機會各有不同,消費者若要繼續使用儲值卡便需要於限期前充值。選購儲值卡前,宜向電訊商了解清楚條款,如考慮為儲值卡加購配套服務,例如數據組合,應注意兩者的有效期是否一致,以免與其理解的實際有效期出現落差
- 萬一與電訊商發生爭議而未能直接解決問題,可與消委會聯絡。如有關的糾紛涉及已陷入僵局的計帳爭議,可向通訊辦查詢,參與「解決顧客投訴計劃」的要求和申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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