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警員透過交友程式認識15歲女童後,帶女童到酒店開房,期間警員換上警察制服,嘗試與女童性交,但未能勃起。涉案警員今(14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企圖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非法性交罪。辯方求情指,被告是感情「初哥」,真心想和女事主拍拖,而女事主的感情經驗較多及對警員「情有獨鍾」。暫委法官鍾偉強指警員帶同制服去酒店,明顯是為了取悅女事主,被告利用警員身份犯案,是警隊中的害群之馬及令警隊蒙羞,終判監16個月。
被告賴子樑,今承認於2021年12月1日,在沙田源康街帝逸酒店某房間,企圖與X非法性交;他另涉用手機製作包含兒童色情內容的一張圖片及一段影片,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案情透露,被告透過Heymandi認識當時15歲女事主X,被告於案發當日下午帶X到酒店房間,兩人見面前,X曾告知被告她年約13至15歲。被告在酒店房間內換上警察制服及撫摸X身體,被告一度戴上安全套及企圖與X性交,但無法勃起。被告其後指插X陰道,及用手機拍攝1張照片及1段影片。被告在去年3月15日被捕,警誡下承認犯案。
辯方求情指,X對警員情有獨鍾及喜歡身穿警察制服的男士,X對性及感情較有經驗,而被告從未曾拍拖,他以為自己「追緊」X及真心真意想拍拖,事件不涉及被告利用警員身份犯案,「成件事真係早左啲」,如果事發隔半年才發生,情況便會不同。
鍾官質疑,被告帶同用於執勤的警察制服到酒店房間,去討好X,是否亦屬利用警察身份犯案;而且根據被告與X的Whatsapp紀錄,X當時亦有男友,該男友亦是警察,X更以「主人」稱呼對方。辯方則指,該「男友」只是X的傾慕對象,而被告是感情「初哥」,雖然被告行為愚蠢,但亦是出於真心喜歡X。
鍾官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向X表明警察身份,在當值以外的時間帶同制服去酒店,明顯是為了取悅女事主、從而達到目的,被告更知悉X男友是警察,顯然犯案有詳細計劃;被告是「警隊極小撮的害群之馬」,正如被告在自己求情信亦提到他的行為令警隊蒙羞、令市民對警隊有負面觀感。被告利用警員身份犯案,知法犯法,判刑須阻嚇及以儆效尤。
鍾官又指,本案反映近年香港令憂慮的現象,時下年輕一代守法意圖識非常薄弱,無考慮犯罪後果、直到東窗事發,但為時已晚、大錯已鑄成才後悔莫及,被告案發時已有3年執法經驗,仍有此種現象、令人憂心,最終判監16個月。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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