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事後213人在油尖旺一帶被捕。其中6名男女暴動等罪成,暫委法官陳慧敏今(18日)午在區域法院判處6人分別監禁47至63個月。
被告為49歲課程指導員梁少明、27歲排球教練謝建樂、23歲補習老師黃家榮、34歲銷售員張創發、23歲市場助理郭傑超及29歲劉思彤,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郭和劉早前認罪,其餘4人經審訊後罪成;梁另被攜有鐳射筆,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
陳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極嚴重暴動罪行,示威者和警方人數懸殊,他們使用大量汽油彈、投擲至少251枚,呈堂片段拍攝到有汽油彈擲在警方附近,場面極之暴力,案中有4名警員受傷,如非警方配有裝備,必然受到更嚴重人身傷害;示威者多次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包括無視警方警告、築傘陣與警對峙、堵塞車路、用鐳射筆照射警方、回擲催淚彈、不斷投擲汽油彈和雜物等。
陳官續指,涉案暴動發生後,現場留下一片狼藉,隨處可見示威者棄置的裝備和雜物,涉案暴動規模巨大;案發在九龍油麻地市中心,該處人煙稠密,逼近民居和商店,對市民人身安全和財物造成很大威脅;本案涉及嚴重暴力和有一定預謀,有港鐵出入口和商店遭縱火,案件嚴重性不比梁天琦案低。
陳官考慮到各被告並非帶領或號召的角色,他們藉身處現場、壯大聲勢,支持、鼓勵或協助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因此以監禁63個月作量刑起點。雖然辯方指本案由拘捕至落案起訴超過3年、存在延誤,但陳官認為延誤本身非求情理由,涉案罪行嚴重,被捕人數超過200人,未能如其他案件般依期審理屬正常,故不給予額扣減。
辯方求情時,亦指各被告入監後無法繼續照顧家人。陳官則指「須知犯法有代價」,各人犯案前應考慮後果,最終定罪是咎由自取,故不給予額外扣減;惟郭和劉在審前覆核認罪,其餘4被告亦同意大量案情,黃和郭案發時相對年輕,故酌情扣減;梁則另涉管有鐳射筆,判監5個月及其中2個月分期執行。
最終,梁判監63個月、謝及張判監61個月、黃判監60個月、郭判監47個月及劉判監48個月。
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隊高級督察潘祟禮在法院外會見傳媒時,指警方當日共拘捕213人,均落案控告暴動罪、分17案處理,本案為第11宗案件,至今共165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6人被判入教導所,137人被判監29至64月,另有22人等候判刑。潘又重申,香港市民享有言論、遊行、集會和新聞自由,但市民進行上述活動時必然遵守法律,警方絕不容忍任何集會出現非法或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必定果斷將違法者繩之於法,以保障市民財產及公眾安全。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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