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歲男藝人周永恆今年4月疑出言恐嚇斬死妻子,被捕後在警署拒絕配合警員採指紋,及後向警員吐口水被控,早前承認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罪,表明「有心理準備會判監」,進入法院前稱以平常心面對判刑。辯方今午於屯門裁判法院求情指案發時周永恆患有驚恐症焦慮症,一時衝動下罔顧後果犯案,裁判官張志偉指周永恆近距離吐口水,無故挑釁警權,判處監禁2星期,罰款2000元。
感化官報告中周永恆指並非有意襲警向受襲警員吐口水,僅吐向相同方向,認罪只因財政有困難以及想盡快完結案件,辯方今解釋指周永恆同意當時在罔顧後果情況下向警員吐口水,雖曾提及財困及想盡早結案,惟非認罪原因,報告未能全面反映,周永恆為詞不達意造成誤解而致歉。辯方再呈上周永恆自己、母親、妻子及牧師求情信,指周永恆盡早認罪有真誠悔意,願意負上刑責,自己並非蓄意挑戰警權,明白其執法職責所在,向事主致歉。
辯方呈上相關醫療紀錄,指周永恆去年12月發現左腦有腫瘤,經手術切除後身體及精神飽受負面影響,案發時受驚恐症焦慮症影響下犯案。辯方續指周永恆案發後情緒受困擾,令家人擔心,亦怕為兒子立壞榜樣,現已後悔並汲取教訓,希望洗心革面,並正視濫藥問題,願意入住戒毒村接受治療,重犯機會微。
張官判刑指抗拒警務人員及襲警2罪犯案時間相距逾2小時,周永恆2004年及2015年先後因毒品及襲擊他人而定罪,清楚警方程序要打指模,警方亦解釋不下一次,周永恆仍反應激烈,惟張官接納其反應或受驚恐症影響所致,抗拒警務人員罪判罰3000元,認罪扣減至2000元。
張官續指周永恆冷靜逾2小時後獲安排送院,途中非常近距離伸頭向受襲警員吐口水,無論魯莽與否均屬對警權挑釁,而吐口水亦完全罔顧傳播病毒的公共衛生風險。張官再引述感化官報告指周永恆因其精神狀態以為出賽訓練繁忙,未能確保完成社會服務令要求,又對濫藥採取無束縛態度,上庭前夕仍服用大麻,沒有更生安排,故張官同意不宜判處感化或社會服務令。張官指案發時周永恆有足夠時間冷靜,卻無故向警員挑釁,其病情非特別考慮因素,襲警罪以3星期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減至2星期。
被告周永恆報稱為藝術家,承認於2023年4月20日在元朗警署內抗拒偵緝警員9085執行職務;及同日在元朗警署的報案室襲擊9085。周早前另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則獲控方撤回。
周永恆認罪時承認案情指,2023年4月17日周永恆因另案被捕,他感到不適及要求送院,1日後他重新被捕,警員9085和同事嘗試帶周永恆去套取指紋,但周永恆拒絕,9085再三發出警告,但不獲理會,及後9085與同事強行帶周永恆進房套取指紋,期間周永恆仍拒絕配合並握緊拳頭;周永恆因抗拒警員而再次被宣布拘捕,警誡下他保持緘默,但表示不適及要求送院,周永恆在擔架牀等待期間,向9085的上衣吐口水。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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