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環保署外判司機在前年10月底於北大嶼山駕駛旅遊巴期間,疑「爬頭」時收掣不及、撞上一輛單車,導致60歲踩單車男子捲入車底,送院後不治;據悉,該踩單車男子為一名律師。25歲男司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今(26日)於區院開審。法官練錦鴻認為被告駕駛時當然可以更小心,與前方單車保持安全距離,但案情揭示旅遊巴「爬頭」時有減速和亮起指示燈,而單車突然轉右,被告不可能事先預計到所有不合理的駕駛方法,故裁定被告危駕罪表證不成立、不小心駕駛罪脫。
被告秦家熙,被控於2021年10月31日在北大嶼山翔東路危險駕駛一架旅遊巴,引致男子傅雨康死亡。
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透露,被告當日駕駛旅遊巴前往欣澳廚餘發電廠「O‧PARK 1」,路段車速限制每小時50公里,而死者則在翔東路上踩單車及靠左行駛,期間死者單車左搖右擺,及後突然向右轉,被告旅遊巴撞上死者,被告立即停車。
陳姓導賞員書面供詞指出,當日早上9時許,他坐在涉案旅遊巴第一排,而被告車速約每小時40至50公里,其後路上有數輛單車靠左行駛,而死者單車在最前方,雙方相距約100米,被告其後減速,亮起指示燈及向右切線「爬頭」,但死者單車向右移,旅遊巴已經駛入右線,單車卻持續向右駛,最終被告剎車及響號,而單車則撞上車頭擋風玻璃;陳聽到死者叫到「我好痛呀,求下你移開架車」,死者後來失去知覺。
控方舉證完畢後,練官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表證不成立,而就證據顯示被告涉嫌不小心駕駛,練官指被告看見單車後沒有減速,他亦理應與單車保持安全距離,其駕駛方法有可能導致意外,但被告其實沒有違反交通規例,而控方亦非指控其駕駛方法有問題,死者因事件而傷勢過重及右股動脈切斷,送院後不治,本案造成傷亡及是悲劇,但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不可能事先預計到所有不合理的駕駛方法,故亦裁定被告不小心駕駛罪脫。
本報記者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