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港超聯、現丙組球會駿達守門員葉嘉宇,前年涉在車內強姦僅第2次見面的17歲少女。陪審團上月大比數裁定他強姦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胡雅文指被告在報告中仍堅持自己沒有強姦女事主,只是以為當時是與女事主在調情及戀情萌芽階段。法官考慮到被告沒有使用安全套及沒有案底等因素後,判囚5年3個月。

法官引述女事主X創傷報告指,X事後患有創傷後遺症,自尊心及自信心大減,人際關係及學業受影響,現時準備出國讀書,心理學家建議她繼續進行心理治療。被告的背景報告則指,任兼職足球員及司機的被告葉嘉宇與家人同住,他現仍堅持自己沒有強迫X性交,而是認為當時雙方在戀情萌芽階段。其女友、家人、朋友及前僱主等人為他撰寫求情信,均有信心他未來不會重犯。

控方案情指,X 於2021年3月11日和朋友在小西灣海邊吹風唱歌,被告葉嘉宇上前稱讚及搭訕,兩人交換IG後每日聯絡。被告於2021年3月16日邀請X一起吃晚飯,被告駕車載她到太安樓買外賣後,再駛往大潭進食。二人在車內進餐後休息聊天,被告搭她膊頭,突然強吻她,X嘗試推開但不果。

X承認當時信任被告及對被告有好感,被告親吻她嘴唇及摸胸時,她主動問被告有沒有女朋友,又問被告「係咪對個個都係咁」,被告回覆「你點解咁睇我?」,X便拍被告膊頭安慰被告,並向被告道歉。

被告強行脫去她褲子、抬起她雙腿及強姦她,她曾稍微掙扎並稱:「唔好,唔想,我唔要」,但沒有踢開被告反抗。X被強姦後為了盡快完事,曾兩度為被告口交,被告事後載X回小西灣,X回家發現內褲有血跡,傳訊息給朋友稱自己「好似被人強姦咗」,及後服用「事後丸」並報警處理。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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