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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大學今個學年推出《學生組織領袖約章》,學生擔任組織幹事前需簽署聲明,承諾會維護大學名聲;學生亦要申報,過去3年有否被刑事調查、檢控或定罪,若涉及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等罪行,或正被調查或檢控相關罪行,校方一般會認為相關生不適合擔任組織幹事。

本學年起推出約章

浸大學生事務處周四(5日)向學生組織發電郵,宣布由本學年起推出約章,要求所有準備參選或將獲委任學生組織職務的同學簽署約章附帶個人聲明,並須於其預計就職日前至少1個月前交予學生事務處審閱。聲明內容包括承諾願意恪守「宣言」,作為浸大學生組織幹事,「應盡忠職守,服務同學,支持大學的使命和理念,建設和諧共融的校園,維護大學的名聲,推動社會的可持續平穩發展。」

浸會大學。資料圖片
浸會大學。資料圖片

須申報過去3年內曾否被刑事調查或檢控  或曾否被定罪

浸大亦要求學生幹事「應為品格良好、有責任感的公民」,學生聲明部分須申報過去3年內,曾否在本港或其他地方被刑事調查或檢控,或曾否被定罪。若同學在正式出任職務後,接受香港或其他地方刑事調查、檢控或起訴,或被定罪,亦必須要在「可行及合理」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提交資料。

違反上述要求者,或有任何被大學視為「不合適當領袖」的同學,在學生組織內擔任或續任職務,大學可暫停或終止認可及支援該學生組織,懲處包括但不限於禁止使用「香港浸會大學」或校名簡稱,作為組織名稱一部分,以及撤銷其使用大學電子及實體設施權利,並撤銷其獲得校方財政資助的權利。

校方透過聲明細則解釋,指「基於對整體學生福祉考慮」,如同學牽涉國家安全、公共秩序、不誠實、不雅行為或暴力等罪行的刑事紀錄,或目前正被調查或檢控此類罪行,一般會被校方認為「不適合擔任學生組織幹事」。至於其他罪行,學生事務處會視個別情況作出決定。

雖同學不服決定,浸大有覆核上訴機制,可於決定出爐後7個工作天內,電郵至學生事務處輔導長,以書面提出覆核,輔導長會接見有關同學並進行覆核,若同學對輔導長的決定仍不滿意,可於該決定後的7個工作天內,電郵至副校長(教與學)提出終極上訴。

浸大稱大學早前已就約章的內容諮詢學生組織的代表,推出前亦有向學生組織代表介紹詳情,未來校方亦會與學生組織保持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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