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歲肉類切割員於2015年非禮當時7歲親生女兒,用下體磨擦女兒私處約10秒,數年後再指插女兒下體。涉案男被告早前在承認兩項非禮罪,暫委法官黃雅茵今於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4年,黄官指斥被告「視對方為洩慾工具,相當可恥」,不接受被告因家庭壓力犯案一說。
辯方求情指,根據事主X創傷報告,X現時生活及學業正常,對事件已經釋懷,X媽媽原諒被告,X也希望被告能輕判。而被告心理報告中沒有顯示被告有任何不正常性傾向,故重犯機會低。
官︰不能準確斷定被告無戀童癖
黄官判刑時指,在心理報告中被告承認曾有性衝動,但不願談及部分事發詳情,指記憶模糊,因此心理學家只在有限資料下評估被告心理情況,不能準確斷定被告無戀童癖,更認為被告未能坦誠面對、「悔意不充份」。另X的心理報告中X雖現沒有太大情緒影響,但心理學家認為X只是否認事件對她的影響,有強烈的逃避表現。
黄官引述辯方指被告因家庭壓力而犯案,但黄官表示不能以家庭壓力為藉口,違反道德倫理轉嫁壓力到無辜的X,其後更沒有適當排解壓力,反而一錯再錯性侵女兒,因此不能接受因壓力而犯案的說法。黄官批評被告行為惡心,「視對方為洩慾工具,相當可恥」。
不顧事發時兒子在側
另黄官又不同意辯方指此案沒有暴力的說法,黄官認為強行指插令X不適,被告並沒有因X反抗而停止,符合暴力範圍,更膽大妄為不顧事發時兒子在側,若被發現性侵或會影響兒子對倫理關係的觀念。最終黄官判處被告入獄4年。
案情指,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突然叫7歲的X入睡房,及要求X脫掉褲子,X照辦,然後被告叫X坐在床上,被告其後便脫褲及把X推倒在床上,雙手拉下X的內褲,再爬到X身上、用下體磨擦X的私處約10秒,被告要求X不要告知他人。
X就讀小學時,X蓋着被子,被告要求也要蓋被子,X的哥哥則沒有蓋被子,只專注玩遊戲機。X感覺到被告的右手在被子下伸向她,並伸進短褲觸摸X私處約兩分鐘。X嘗試反抗和推開被告但不果,其後被告指插X的下體約10秒X踢被告數下,被告才縮手。2021年10月25日,X向學校社工透露數年前遭父親性侵。
62歲被告Y.H.K.,任肉類切割員,早前承認兩項猥褻侵犯罪。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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