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今天(11日)預告短期內將會向立法會提交《2023年水務設施(修訂)條例草案》,《草案》將於周五(13日)刊憲,並於11月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發展局發言人表示,目前的《水務設施條例》(第102章)及《水務設施規例》(第102A章)沒有賦予水務監督權力強制相關人士提供有關懷疑濫收水費個案的資料,亦沒有條款強制收取水費的人士須向付款人提供收據並備存收據副本,水務監督因而有時難以取得足夠證據檢控濫收水費的人士。此外,罪行的現行罰則也需要提高以進一步增加阻嚇作用。

政府又指,修例有助提升打擊濫收水費的執法效能及阻嚇力,預期劏房租戶可受惠於有關修例建議。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讓《條例草案》盡早獲得通過及實施。

根據當局在6月份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上的簡介,有關修例將賦權水務監督在調查懷疑濫收水費個案時,可要求相關人士提供資料,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不遵從要求即屬違法,可處以第3級罰款(10,000元)、在指定限期後仍未提交所需資料的往後每天額外罰款1,000元。

此外,修例亦建議將濫收水費罰則改為兩級制,首次被定罪的罰款仍然為原有的第3級(10,000元) ,到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的罰款為第4級(25,000元) ;當局亦新增條文讓裁判官可命令任何被裁定濫收水費的人士向付款者退還多收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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