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民主派「35+初選」47人案4日「馬拉松式」保釋聆訊期間,辯方律師丘律邦欲進入西九龍裁判法院時,拒絕出示身份證,去年被裁定故意阻撓警務人員罪成,判囚7天。他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其代表大狀指他當時真誠相信警方無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才會不向警方出示身份證,亦認為控方撤控不按規定出示身份證罪,代表控方認同警方無權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律政司則強調警方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合法合理。法官陳仲衡聽畢雙方陳詞後需時考慮,將於明年1月12日宣判及頒布書面判詞。
35歲男上訴人丘律邦為伍展邦律師樓的事務律師,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丘律邦原被控阻差辦公、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及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3罪,除了阻差辦公罪外的兩罪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
馬指47人案涉及多名被告、受傳媒廣泛關注,早上時分不少公眾排隊取籌入庭旁聽,但原審裁判官沒有分析案發時晚上9時許,庭外人數寥寥可數,警方沒有充分理由繼續設立封鎖區,而且庭外情況並不是公眾集會或公眾遊行,認為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控辯雙方沒有就警方有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作陳詞。法官陳仲衡 提到馬在原審時稱「不關注」警方有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現時上訴則稱「毋須考慮」不代表「不爭議」,向馬說:「你講嘢唔係咁蠱惑呀嘛」。
馬又指法院保安員本身已有權要求他人在進入法院前出示身份證,毋須警方協助「多此一舉」,而且阻止律師進出法庭有機會構成藐視法庭罪,認為律師進入法庭處理案件不應被規範。馬重申警方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以及要求出示身份證,亦無權阻止律師進入法院,丘律邦當時才會報警指他被警方阻止入庭。陳官則指有人自稱是律師以及需要進入法庭,「並不是萬試萬靈的咒語」,又指出丘向警方稱會向法官投訴,而令原審裁判官裁定他存心為難警方執法。馬再指出丘的行為只是持續2分零3秒,沒有對警長職務造成實際阻撓,認為判囚7天過重。
律政司則指辯方在原審時表明不爭議警方有沒有權限設立封鎖區,原審裁判官才沒有邀請控辯雙方就此作出陳詞,故原審裁判官沒有犯錯。律政司認為當時警方要求進入法庭的人士出示身份證,是為了防止「存心搞事」的人進入法庭,行動合情合理合法,另指控方撤控兩罪不代表控方同意警方無權設立封鎖區。律政司又提到丘當時拒絕出示身份證,又威脅向法官投訴,一般旁觀者會認為他是製造麻煩及為難警方,強調不是任何人穿西裝打呔、手持文件、自稱律師,便可自由進出法庭。
法庭記者:劉曉曦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