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非禮女童及判囚5年多的男導師程家倫,刑滿出獄後,在社區中心擔當「義務導師」及重犯,法官在庭上關注「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星島》記者訪問大律師陸偉雄時,陸大狀解釋相關機制並未涵蓋私人補習導師和志願工作者,認為立法機關和政府應該修訂相關條例,令條例涵蓋上述兩類人士「先彰顯到公義」,否則該些人的劣行不被披露,市民便不能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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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大狀指出,註冊的正式教師受名冊機制規管,如果犯下性罪行,日後便不能夠在教育界相同崗位工作,但如果是非正式教師,例如補習導師或興趣班導師,便沒有相關名冊規管,因此僱主在聘用導師時,可通過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向警務處查核應徵者的相關定罪紀錄。
陸續指,惟查核機制並不涵蓋私人導師或義工等志願工作者,如果該人任職私人補習導師,一直不加入任何機構,查核機制便不會適用,同理亦適用於志願工作者,該些人可謂「為所欲為」,故認為相關條例應該修訂,令條例涵蓋上述兩類人士「先彰顯到公義」,否則該些人的劣行不被披露,市民便不能防範。
輕判或令社會保障現缺口
另外,現時查核機制亦不適用於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失時效」的定罪紀錄,換言之,如果判處罰款少於一萬元或監禁刑期不超過3個月,案底便不會披露。陸大狀認為這並不理想,萬一法官輕判,社會保障便會出現缺口,有違保障兒童的立法精神。
律師陳廷謙接受訪問時,同意現時欠缺條例規管,惟機構在聘請僱員時,可以透過第三方進行背景審查,正如金融機構會進行信貸審查。陳指透過提供全名,便可以查核對方的民事或刑事訴訟紀錄,雖然要支付相關費用,但家長可以藉此查核私人補習導師有否性罪行定罪紀錄「最穩陣、穩妥」,即使對方因《罪犯自新條例》而案底視為「已失時效」、甚或脫罪,只要曾經展開訴訟,便會查核到。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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