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今年5月接獲強積金公司報案,指發現有強積金成員懷疑使用虛假的「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法定聲明」,以申請提早提取共超過100萬元的強積金。觀塘警區重案組人員接手調查後,於昨日(17日)在青衣拘捕一名36歲姓何本地男子,他涉嫌「行使虛假文書」,以提早領取約7.5萬元的強積金。
 
調查發現,有不法分子向被捕人聲稱,可以協助被捕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並在成功申請後抽取約2.7萬元佣金。警方稱,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73條,行使虛假文書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

3名監誓員簽名相同起疑 

消息指報案人為一間強積金公司的經理,他在公司內部審核檢查中發現3位強積金計畫成員,已在網路上提交「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支付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索償表格」,表格包含偽造3名監誓員的簽名,而3名監誓員的簽名一模一樣。經理覺得有可疑於是作出了解,發現強積金資金已分別轉入被捕人和另外兩名成員各自的銀行帳戶,隨即詢問3名監誓員後,確認他們沒有在申報表上簽名。

涉案男子被捕後向警方聲稱,他早前接獲來電,對方聲稱可以協助他取回強積金,他不虞有詐隨即提供身份證及簽名以作申請,而對方又指款項成功轉入被捕人的戶口後,會收取27000元作為佣金。

積金局就事件表示,極度關注有不法之徒教唆強積金計劃成員作出虛假聲明非法提取強積金,局方正全力協助警方的調查工作。積金局又指,強積金計劃成員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必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和相關文件,以及作出法定聲明。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任何人士如向 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陳述,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強調計劃成員切勿以身試法 ,局方與相關執法部門一直保持緊密聯繫,並設立通報機制,處理任何可疑個案。積金局並已要求所有受託人制定內部守則及風險監控措施,做好把關工作,一旦發現可疑個案,會即時跟進, 以打擊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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