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副主席周嘉發等人今年2月6日民主派初選案開審當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集會,期間涉嫌拉低口罩發言5秒,事後遭警方票控違反「口罩令」,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余俊翔指口罩令於公眾地方適用於每一位人士,無論是否正進行示威集會,況且被告並無合理辯解。周求情重申拉低口罩理由,稱「我除口罩係傾偈咩?係玩咩?係selfie咩?」他最終被判罰1萬元,兼付500元訟費。
余官裁決時指,警員證供簡單直接,是可靠證人。余官指任何人違反口罩令即犯罪,口罩拉低為時多久並非重點,如有合理辯解即使多於5秒都未必違法。余官引述被告提出當時需確保聲音傳達予較多人, 但被告沒有提出證據去反駁控方,如無證據證明咪高峰無擴音功能或損壞,反而現場距離被告3米的警員仍清楚聽到口號內容。最後余官裁定傳票控罪成立。
周求情時指當時被警察包圍,故把握機會與公眾說話,望法庭考慮口罩令於案發後一個月後已經取消。他又提到自己一直在戶外工作,長時間佩戴口罩,「冷氣房官員無辦法理解嘅嘢」。余官判處被告罰款5,000元,另5,000元附加罰款及500元訟費。
周散庭後再次拉起橫額,表示對結果相當無奈,已盡力抗辯,會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再考慮會否上訴。
31歲周嘉發被票控1項「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 I第3(1)(a)及3(1)(c)條所指明的公眾地方及期間,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罪。傳票控罪指,周嘉發於2023年2月6日上午9時23分,即醫務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期間,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身處香港長沙灣通州街501號西九龍裁判法院外時,即醫務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第3(1)(C)條指明的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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