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0月22日)將《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條例》(第570章)(《條例》)下相關通知書及證明書的指明格式刊憲。
《2023年罰款及定額罰款(公眾地方潔淨及阻礙)(雜項修訂)條例》(《修訂條例》)今日起生效,將在公眾地方、郊野公園或海上棄置廢物和吐痰等涉及個別公眾人士行為的七項表列罪行(註)的定額罰款金額由1,500元提高至3,000元,以及將主要針對店舖阻街和非法棄置建築或大量其他廢物的兩項表列罪行的定額罰款金額由1,500元提高至6,000元。
今年內展開第二階段修例諮詢
《修訂條例》除了提高相關罰則的定額罰款金額,亦賦權環境及生態局局長根據《條例》第17A條的權力,指明相關通知書和證明書的格式,並將指明格式刊憲,以便日後視乎需要,適時靈活地作出必要的格式修訂。有關通知書和證明書包括:
(i)根據《條例》第3條,可向相信已干犯《條例》下表列罪行的人士發出的通知書,以讓該人繳付就該罪行而訂明的定額罰款;
(ii)根據《條例》第6條,主管當局須向21天內仍未繳付定額罰款的人士送達的通知書,以要求該人繳付有關罰款及告知該人如意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爭議,須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及
(iii)根據《條例》第9(2)條,以律政司司長的名義向裁判官提出追討定額罰款的申請須提交的證明書。
環境及生態局發言人表示:「政府銳意提升本港環境衞生,亂拋垃圾和店舖阻街等罪行的新定額罰款金額已於今日生效。此外,政府將於今年內就第二階段法例修訂展開公眾諮詢,以提高執法效率和阻嚇力。」
政府指:「政府已在過去三個月加強宣傳及教育,讓公眾和相關業界知悉新的定額罰款金額,並提高其守法意識。」
註:七項表列罪行包括:(i)未經准許而展示招貼或海報;(ii)將扔棄物或廢物棄置在公眾地方;(iii)在公眾地方吐痰;(iv)犬隻糞便弄污街道;(v)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棄置廢物;(vi)在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吐痰;及(vii)海上棄置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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