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歲女子涉2019年9月「元朗721」的紀念活動中,拳打及用易拉架攻擊兩名男子;及疑於警方上門拘捕時,涉將一對運動鞋扔出窗口。她否認兩項有意圖傷人、妨礙司法公正及暴動罪受審,法官郭啟安今(26日)於區域法院裁定4項罪名成立,指辯方爭議被告並非呈堂片段中的施襲者,但警方在被告家中搜出相同的衣物和運動鞋,這是一個未獲解釋的奇怪巧合,加強了辨認被告就是施襲者的證據;被告須還柙至11月29日判刑。

被告李茵茵,報稱自僱人士,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及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兩人;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她另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郭官在判詞中指,警員觀看了逾百小時的現場片段,留意到施襲者穿白衣、灰色短褲和湖水綠色運動鞋、戴黑色帽、攜有行山杖和黑色背包,警員憑藉衣著裝備認出女被告,上述大部分衣物都在被告家中被搜出;雖然白色上衣沒有被搜獲,但警方亦從被告家中電腦硬碟中的25張生活照片見到她身穿該白衣及短褲的照片。

雖然辯方指短褲在被告家中搜出並不一定代表是她本人的衣物,又指相中人與被告的面部特徵有異,惟郭官認為辯方的陳詞只是強詞奪理,指涉案衣物同時出現在被告家中絕對不可能是偶然和巧合,而片中施襲者所穿的白衣、短褲和鞋都是相中人常穿衣物,警員檢獲上述衣物,顯然是一個未獲解釋的奇怪巧合。郭官亦自行比對相中人和被告被捕後的4張照片,認為兩人有相同五官和臉型,根本是同1人。

判詞續指,警員觀看片段時,亦辨認到與施襲者衣着一樣的女子與社運人士關振邦同行,調查關的通訊紀錄及Facebook帳戶後,再調查關的電話紀錄和電訊公司的資料,最終找到被告及其住址,證明警員調查方向無誤。被告不作供,無法削弱環境證據的累積效應、也不能投訴法庭對她作出不利的推論。

另外,警察當日進入被告家中前,屋內只有被告1人,郭官不相信調查警員為了加強對被告的指控,會將涉案運動鞋、這項重要證物拋出窗外,然後說成是被告畏罪而毀滅證據,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便是被告知道警員要入屋搜證前,她拖延時間及把警察拒諸門外,然後情急之下將涉案證物扔出窗外、意圖毀滅證據,明顯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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