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十一國慶黃大仙龍翔道暴動,11人暴動罪成,其中一名24歲義務急救員被判囚3年3個月,他早前不服定罪申請上訴遭上訴庭駁回。他今年8月向上訴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上訴庭經考慮後今頒布書面判詞,指他提出的法律議題已有案例論述,不認為相關議題尚需終審法院澄清,故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上訴人劉智峰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他於 2022 年4月22日被裁定暴動罪成,判囚3年3個月。他指案件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希望終審法院釐清「就以鼓勵其他參與集結者作出受禁行為的方式參與暴動罪行而言,法律是否要求該在場從犯或二級主犯須『積極』鼓勵一級主犯干犯該罪行?」,認為終審法院需澄清協助或教唆者須有「積極鼓勵」才罪成的原則,是否適用到暴動罪的分析之上。
上訴庭早前已駁回劉智峰的定罪上訴,並指出劉案發時身穿橙色有急救字樣的背心,表示他能夠和樂意在暴動中提供即時的醫療急救服務,他內心是否認同暴徒的行徑只有他本人才知道,但他不可能不清楚他的主要服務對象是身穿黑衣的暴動人群,而他在暴動發生後並沒有離開現場。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有足夠理由裁定他「鼓勵」涉案暴動,知道他向暴動人群提供急救協助、作支援或後盾,可增加參與暴動者的信心,令他們可放心向警方對抗,具「鼓勵」的造意。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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