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上海偷了東西跑了,被原物主發現後矢口否認,竟用快遞平台「閃送」將贓物還回去,這樣還算盜竊嗎?
周某某到維修店買電動車鋰電池,發現店內無人。
他在店裏來回踱步。
發現貨架上有幾塊鋰電池。
他來回進出店面好幾次後,決定順手牽羊。
周某某看着目標物鋰電池。
伸手去拿。
將鋰電池抱走。
貨架變空。
周某某被抓後認錯|承認一時貪心。
周某某祖籍江蘇,輾轉到上海打工做送貨員。2023年7月25日早上8時,他來到上海市青浦區某鋰電池維修店,想為自己的送貨用電動車訂製一塊電池。
當時維修店老闆不在,周某某店裡逛了一圈,見架上放了幾塊鋰電池無人看管,而四周又無人注意到他,他來回進出店面好幾次後,竟下定決心將一塊電池搬到電動車上,觀察2分鐘後開走車了。
東窗事發 否認盜竊寄回贓物
維修店老闆不久後即發現失竊,立刻調看監控,發現周某某的盜竊行為。由於周某某曾光顧該店做維修,老闆還有他的聯繫方式,但致電詢問時,周某某矢口否認偷東西,慌忙將電話掛斷。
周某某十分恐慌,竟用「閃送」快遞將電池送回店內。不過,老闆不知道寄件人是誰,更無法猜到裏面就是失竊的電池,當場拒收。閃送人員只好暫時管理該件快遞。
此時老闆已經報警,8月1日,警方抓獲周某某,並在閃送人員處找贓物。經估價,該電池市價為3330元。周某某接受問訊時承認一時起貪念,表示知錯。
犯罪行為實施完畢 盜竊罪成
檢察機關認為周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遂對其提起公訴。雖然他將電池還回去,但當時其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符合盜竊罪的構成條件,後面歸還電池不影響法律定罪,但在量刑上可以進行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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