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2019年入稟高等法院控告6名外籍人士及海外公司,設定及維持正利股份非真實的買賣價格水平 ,製造正利股份交易活躍的假象,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要求法庭下令凍結資產等。6名被告質疑原訟庭授權證監會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的合法性,早前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原訟庭具有權力聆訊並裁定證監會的申索,即使申索所針對的人並非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也可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5名法官最終一致駁回上訴,維持准許證監會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的命令。
證監會於2019 年7月指控 David Subotic, Sasha Szabo, Eastmore Global Ltd, Eastmore Management LLC, Eastmore Holdings Ltd, Current Trading LLC違反 《證券及期貨條例》,以及串謀對上市公司正利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進行虛假交易。證監會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凍結他們若干資產等,並獲准在香港境外向六名被告送達令狀 。6名被告隨即指證監會對其申索並非基於侵權,亦沒有具良好理據批予針對他們的強制令,申請撤銷准許證監會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的命令。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早前裁定,證監會以基於侵權行為及強制令申請的兩條司法管轄權「途徑」 ,向海外被告送達令狀的命令爲正確,並指明協助證監會追查海外人士在香港犯下的市場失當行為,亦是准許證監會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的一個強而有力的政策理由,故判6名被告敗訴。上訴庭去年12月亦以同樣的理由駁回6名被告的上訴。
6名被告本月初提出終極上訴,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麥嘉琳審理。終院指《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號命令第1(2)條規則訂明,如令狀所提出的申索,是原訟庭憑藉任何成文法律具有權力聆訊並裁定的申索,即使申索所針對的人並非在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內,也可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而且毋需取得法庭許可。終院認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和第274條同時運作並需一併解讀,裁定原訟庭具有權力聆訊並裁定證監會的申索,故有權針對「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的人士作出命令,授權證監會在香港境外送達令狀,故一致駁回上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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