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民4年前的10月27日發起舉行「追究警暴」集會,其後發展成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隔兩年半後,警方再拘5名男女,其中38歲男子被控攜有攻擊性武器,指他管有2支雷射筆,他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林子康今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指,被告稱攜帶鐳射筆以用作驅趕猴子野豬的說法,在時間性及邏輯上不合理,裁定被告罪成,指明刑罰必定會是監禁。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作求情及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訊。
被告朱啟輪,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香港九龍何文田亞皆老街117-121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被告早前作供指,自己因羊癎症沒有工作,以綜援為生,居住於長坑村,因附近有猴子野豬出沒而攜帶鐳射筆保護自己。早年是用行山杖防身,但因時勢關係,害怕攜帶行山杖會被警員截查而轉用鐳射筆。案發當日相約了友人鄭俠在旺角見面,交還物品予他。
裁判官林子康分析指,被告稱時勢關係,而在案發1年前轉用鐳射筆,但案發1年前為2018年10月,仍未有社會運動,亦未有人因攜帶行山杖而被捕,被告於一年前理應沒有此擔憂。而且被告曾被問及,關於攜帶鐳射筆也有風險一事,被告稱「截咪截,check完就放」,林官指若被告真的有此想法,就不會由行山杖轉用鐳射筆。林官稱被告的口供在時間性上和邏輯上皆不合理,拒絕接納被告口供。
林官續指,本案控罪為預防性控罪,控方不需證明被告曾使用鐳射筆,只需證明其有攻擊意圖。林官續指,在沒有直接證據去解釋當時攜帶鐳射筆的用途下,被告當時又身穿黑色衣物,與在場的示威堵路人士相似,因此合埋推斷被告當日是有備而來去參與示威,其攜帶鐳射筆意圖用作攻擊性武器,並非路過的無辜者,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押後案件至11月17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被告還押候訊。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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