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樞密院上月認為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為煽動罪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否定香港過往依賴煽動罪毋須證明煽暴元素的案例,此案例已被《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及快必發表煽動文字上訴案的律師團隊呈上法庭考慮。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認為千里達與香港法例對「煽動意圖」的定義不盡相同,香港法例的「煽動意圖」單獨又清晰地指明「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故毋須把煽暴意圖當為「隱含」定罪元素,更何況樞密院案例對香港法院沒有法律約束力。江樂士預料明年將頒佈《基本法》第23條並會成立新《煽動叛亂法》,屆時便可知道香港的「煽動意圖」定義會否有改變。
英國樞密院案源於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Republic of Trinidad and Tobago)的已故宗教領袖及民權活動家Satnarayan Maharaj,主持一個名為「The Maha Sabha Strikes Back」的脫口秀節目時,批評政府及作出挑釁性言論,當地電訊管理局指其言論涉及「分裂和煽動」,警方根據《煽動叛亂法》取得合法手令登門搜查。Maharaj便申請司法覆核要求取得手令的副本,當地高等法院宣佈警方不提供手令副本屬非法,下令警方需在七日內向Maharaj提供手令副本,以及讓Maharaj查閱正本。惟Maharaj怕他會被當局根據《煽動叛亂法》指控、起訴和定罪,故入稟挑戰當地煽動叛亂罪條文的合憲性,質疑條文定義過於廣泛及模糊,侵害言論自由及違憲。
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今年10月12日頒布書面判詞,提到千里達及托巴哥共和國在1962年宣布獨立,涉案的《煽動叛亂法》( The Sedition Act )在1920年4月9日頒布並經過多次修訂,條文說明煽動意圖包括:煽動仇恨或蔑視、煽動對政府或司法的不滿、煽動任何人企圖以不合法手段要求改變任何事項、引起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產生社會階層之間的敵意情緒、鼓吹意圖殺害某群體的成員、蓄意破壞某群體的生活條件等。當地法官Seepersad在2020年的判詞指出,涉案條文所述的煽動意圖定義過於廣泛及模糊,不合理地限制言論自由,條文或會被檢控方濫用,任意作出起訴。他裁定煽動暴力的意圖必須是《煽動叛亂法》的罪行基礎。當地上訴庭則認為煽動罪隱含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
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表示,千里達法例所指的「煽動意圖」的定義比香港窄,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所指的「煽動意圖」定義,已單獨寫明煽動意圖是指「意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但千里達的「煽動意圖」定義則沒有此點。由此可見,香港法例已指明有不同情況可產生「煽動意圖」,其中一種情況涉及煽動暴力。 如案件不涉及煽動暴力,則可根據案情去考慮是否符合另外6個「煽動意圖」定義,例如引起對香港政府及香港司法的憎恨或藐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敵意等。
江樂士指,英國樞密院的判決是Maharaj針對千里達《煽動叛亂法》的憲法挑戰,案件中沒有任何人被定罪,可見有關議題從未在刑事審訊或上訴中討論過。樞密院認為在合法性原則下,《煽動叛亂法》的真正詮釋是煽動罪有隱含要求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煽動暴力或動亂的意圖。江樂士指由於千里達與香港的法例對「煽動意圖」的定義不同,如果千里達像香港一樣,在「煽動意圖」定義加入煽動暴力的意圖,相信樞密院的判決結果便會大不相同。
江樂士認為當香港本身已有「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條例,「煽動意圖」的元素既清晰又全面,便毋須「隱含」地要求煽動暴力意圖為煽動叛亂罪的控罪元素,否則只會篡奪立法機關的職能及違背立法意圖。江樂士亦認為英國樞密院僅是作出「附帶意見」(obiter dicta,即法官在判決書中作出不具法律拘束力的附帶論述),沒有作出明確的裁決,更何況英國樞密院的判決自香港回歸後已對香港法院沒有約束力。《Wallace-Johnson案》及《大公報案》均已裁定煽動暴力並非煽動叛亂罪的必要元素。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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