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涉嫌在3次記者會上向公眾披露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監4個月。林卓廷今早於高等法院上訴指當時披露游乃強因瀆職罪受查,而非條例訂明的防賄罪行,故不受條文所限,原審裁判官演繹條文嚴重錯誤。上訴方又指公眾憂慮會否出現「821」、「921」事件,嚴重威脅公眾安全,林卓廷因而披露屬合理辯解。暫委法官游德康將於3個月內公布裁決。

林卓廷代表大律師沈士文陳詞指原審裁判官葉啟亮錯誤演繹控罪條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並為第30(3)條中的合理辯解錯誤添加額外要求——即唯一有效之方法。沈士文引述第30(1)(b)條指「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如其披露的受查人非因第II部所訂罪行即防賄罪行而受查,則不受條文所限。

沈士文解釋本案中林卓廷披露游乃強當時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此屬普通法罪行,而非因為防賄罪行即第II部所訂罪行,若原審裁判官觀點成立而包含額外的普通法罪行,將會無限擴大罪行範圍。原審裁判官又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及防賄罪行均源於同一件「721」事件,故2罪調查必然重疊有關,沈士文反駁兩者可以無關,單單因為兩者均源於「721」事件而推敲兩者調查相關來演繹條文屬嚴重錯誤。

沈士文再解釋案中林卓廷合理辯解指「721」事件後,警方委派游乃強掌管新界北警區刑事偵緝,有「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或會令公眾憂慮會否出現「821」、「921」事件,如林卓廷不披露此事致公眾並不知情的話,或會嚴重威脅公眾安全。沈士文引述原審裁判官裁決指林卓廷根本不需要進一步披露游乃強受查,林卓廷曾表明會去信警務處處長及於立法會中跟進,故公開披露非唯一有效方式。沈士文反駁原審裁判官為合理辯解添加了額外條件,即披露須為必須而唯一有效方式,認為公眾有需要知情來保障公眾安全,毋須屬唯一有效方式。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陳詞指條文清晰,當時廉署正就防賄罪行調查游乃強,林卓廷對此知情,並向公眾披露游乃強受查,已符合控罪元素,考慮到立法原意中指出貪污罪行難以調查,須保障調查隱密性,加上條例並無要求,故披露時毋須表明游乃強因防賄罪行而受查。游官問到何時披露才算干犯罪行,陳淑文回應指單單單提及受查人名字不屬犯罪,須考慮披露時言行脈絡,視乎情況而定。

44歲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正在進行干犯《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而進行,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即游乃強。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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