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泰龍」的新義安頭目李泰龍2009年遭仇家伏擊斬死,疑與「泰龍」結怨的和勝和頭目「紋身忠」梁國忠否認一項謀殺罪,案件今於高等法院進行結案陳辭。控方指本案經精心策劃及部署,泰龍當日沒有多名「兄弟」護身的機會難逢,只許成功不許失敗,故主腦「紋身忠」安排手下駕駛七人車撞倒泰龍後亂刀斬斷動脈;辯方則指「紋身忠」只是黑幫低級成員,特赦證人證詞並不可信,而泰龍被車撞倒一事只是一場意外,控方無法證明「紋身忠」有意圖令泰龍造成身體嚴重傷害或死亡。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將於明天作案件總結及引導陪審團。

現年54歲的無業男被告梁國忠,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香港連同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及其他人,謀殺41歲男子李泰龍。

控方:若屬無辜 何以自首?

控方結案陳辭時向陪審團提出,「紋身忠」梁國忠若屬無辜,何以會回港到警署自首?而本案特赦證人林家俊指「紋身忠」事發前現身樂群街公園指揮大局,屬案件主腦。控方相信「紋身忠」事發前乘坐「大飛」返港犯案後,再乘「大飛」離港暫避,最終才再乘「大飛」回港自首。黑社會專家證人指黑幫成員與「大飛」經營者有聯繫,而「紋身忠」已被警方列入監視名單,當他一過關便會被職員截查,但入境處卻從沒有其入境紀錄。

車撞再狂斬 與「給他一個教訓」描述不符

控方稱,雖然辯方指稱特赦證人林家俊說謊,但控方認為林家俊無可能說如此大的謊言去陷害「紋身忠」,留待陪審團考慮林家俊的可信性。至於謀殺意圖方面,控方指本案並非只涉拳打腳踢,而是3個人各持50cm的長刀,切斷泰龍的動脈,與「給他一個教訓」的描述有所出入。即使「紋身忠」曾向手下稱「唔好斬啲重要部位」,但不代表不對泰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控方:案發日泰龍欠缺保護 紋身忠機會難逢

控方認為本案經精心策劃及部署,他們首先要按排三輛失車,「紋身忠」事發前數天離港留下出境紀錄,作出虛假的不在場證據,再乘坐「大飛」返港行兇,事後燒毁三架涉案車輛,消滅車上的DNA及指紋。控方指出泰龍身為新義安「紅棍」,平常出入均有大批「兄弟」陪同,但當日泰龍只有一名「兄弟」保護,機會難逢,曾被泰龍「爆樽」受傷的「紋身忠」只會讓計劃「只許成功不許失敗」,安排七人車撞倒泰龍,令身為「打手」的泰龍沒有反擊能力或逃走機會,有意圖殺害或嚴重傷害泰龍。

辯方:有心報復 何以待3年?

辯方結案陳辭則向陪審團指,死者李泰龍2006年曾在「80年代酒吧」以威士忌瓶襲擊「紋身忠」,以致他流血頸傷留院兩天,事後出現左下臉神經麻痹及左下嘴角下垂,反問如果「紋身忠」有心報復,為何要等3年後才在2009年報仇,又不直接指控泰龍傷人罪?辯方稱泰龍身為「尖東霸王」,是新義安「紅棍」,有逾千名跟班,但沒有證據證明「紋身忠」是黑幫高層,「紋身忠」只是曾經營賭徒這些小規模行業,頂多只是黑幫低級成員,絕對沒有「紅棍」泰龍高級別。

被告無意殺害或造成泰龍嚴重受傷

辯方又指,控方主要依賴特赦證人林家俊的供詞,但林家俊多年前在警誡下不斷改變供詞,例如林當初供稱「紋身忠」是其中一名刀手,但後來又指「紋身忠」並非刀手,可見林並不可信。辯方提到負責保護泰龍的手下文沛盈亦不知道泰龍當時為何要前往尖東香格里拉酒店,指泰龍被七人車撞倒一事則是偏離原定計劃的一場意外。辯方認為雖然泰龍死亡是不爭事實,但特赦證人林家俊供稱事發前主腦之一的「貓仔」向刀手說:「唔好斬頭,唔好斬頸,唔好斬大動脈」,「紋身忠」亦對刀手說:「總之唔好斬啲重要部位」,可見他們沒有意圖殺害泰龍,亦沒有意圖對泰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若是黑幫高層 大可搖距指揮毋須親自落場

辯方認為控方指稱「紋身忠」乘坐「大飛」偷渡返港參與謀殺案一事純粹推測,而且若「紋身忠」真的是黑幫高層,他大可在背後指揮而毋須親身下場參與兇案。辯方強調本案不能肯定特赦證人林家俊是否說真話,又不肯定涉案襲擊是否要令泰龍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叮囑陪審團需確實被告有意圖殺死死者或有意圖對其造成嚴重身體傷害,陪審團才可裁定被告謀殺罪成,否則需裁定罪脫。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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