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歲中學數學男教師被指在校內非禮4名女學生,包括多次用手指篤近胸處、抓其腰部等,男教師又曾強行奪去女生手機、欲與其交換IG帳號。男教師否認13項非禮罪受審,法官練錦鴻今(14日)裁決時,指被告為人師表,其行為有失莊重、不知避嫌,教學方式和態度對事主過於親暱,但這不足以構成猥褻侵犯,故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
男被告Y.Y.W.,被控於2021年11月至2022年9月期間,在何文田某學校,2度非禮17歲女童X;3度非禮17歲女童Y;5度非禮16歲女童Z;及3度非禮15至16歲女童J。
練官今裁決時,提及J供稱被告曾取走她手機及強行加IG,J欲搶回手機時,被告抓壓J腰部;及被告曾補課時用手指篤J上臂近胸位置,及觸碰她手背等。練官指被告為人師表、行為應該檢點,不應令人產生誤會,他上述行為有失莊重、不知避嫌,為旁觀者不取,惟這不符合一般人認為的猥褻行為,而被告亦非接觸J的私隱部位,故相關的兩罪應撤銷。
就其餘控罪,練官指4名事主的主要指控如出一轍,均稱被告用手指伸入她們腋下及篤胸部附近等,其餘細節則較含糊,被告的教學方式及態度過於親暱,他又可能為了與學生打成一片,而取走學生手機及強行加IG,行為輕挑、不應效法,亦會引來事主的不滿,但這不足以構成猥褻侵犯。
練官又指,案發時有其他學生在課室內,正常人要在此情況下犯案,似乎比較困難,而案中亦沒有其他學生注意到事件或作出反應;事主X、Y和X最初曾向副校要求更換被告這名老師,副校初時拒絕,X才透露被告對她們動手動腳,而當時適逢有其他班申請更換補課老師,雖然無證據指事主是為了更換老師而作出指控,但須納入背景因素作考慮。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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