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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蕭思江早前透過旗下公司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頒令提出《香港制裁法》的美國五名國會議員已在香港干犯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罪,下令任何人均可利用「公民拘捕權」在香港拘捕5人。律政司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認為,蕭思江如有任何證據證明5人企圖或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恐嚇官員、顛覆國家政權,最明智又最適當的做法應是向警方報案,由警方徹底調查來龍去脈,若投訴內容屬實,警方便會索取法律意見,要求法庭發出拘捕令。

律師蕭思江早前入稟高等法院指,他認為《香港制裁法》對香港司法制度施予嚴重的無端壓力,足以構成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要求法庭頒令宣布提出《香港制裁法》的美國5名國會議員已犯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罪,並頒令聲明身在香港的任何人包括警方都有權在香港拘捕5人。

蕭思江入稟高院控告5名美國議員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資料圖片
蕭思江入稟高院控告5名美國議員妨礙司法公正及藐視法庭。資料圖片

江樂士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妨礙司法公正是指有人阻撓或阻礙法院進行的法庭程序,當沒有法庭程序進行,就沒有妨礙司法公正罪及藐視法庭罪的出現。若有人企圖恐嚇即將審理黎智英案的3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李運騰以及處理案件的檢控官,由於法庭程序已經開展,審訊亦即將開始,當有證據證明便可檢控企圖恐嚇者。

江樂士指按照蕭思江的說法,如法官及司法人員受到恫嚇,影響他們在香港履行職責,則可考慮控告刑事恐嚇罪。若5名美國國會議員的行為令蕭思江認為他們計劃以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國或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則應以《國安法》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控告,而且《國安法》第三十八條指明《國安法》適用於不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如在境外,針對香港實施《國安法》所規定的罪行。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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