綽號「泰龍」的新義安頭目李泰龍2009年遭仇家伏擊斬死,疑與「泰龍」結怨的和勝和頭目「紋身忠」梁國忠否認一項謀殺罪,案件踏入第九天審訊。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總結案情時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本案車上的DNA及指紋被大火燒毁,「紋身忠」亦有事發前數天合法離港的「不在場證據」,但三合會專家指黑幫成員常經水路非法進出香港。陪審團需確實「紋身忠」曾參與事件,與他人有共同意圖殺害泰龍或對泰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才可裁定謀殺罪成,否則便需考慮誤殺罪。張官明日將繼續引導陪審團,陪審團將於明天退庭商議。
現年54歲的無業男被告梁國忠,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香港連同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及其他人,謀殺41歲男子李泰龍。
法官引導陪審團重溫證供
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向4男3女陪審團指出,本案特赦證人、前和勝和成員林家俊供稱「紋身忠」是賭檔營運者之一,林知悉「紋身忠」是和勝和高層,而案發前林收到吳奕彤「五筒」的來電前往樂群街公園,當時林、「五筒」、楊文廷「傻佬庭」、梁國忠「紋身忠」、蘇啟文「蘇啟」、李鎮江「波仔」、李蘊剛「剛仔」和勞展宏「貓仔」在場討論向「泰龍」的復仇計劃,當時「貓仔」說:「唔好斬頭,唔好斬頸,唔好斬大動脈」,「紋身忠」則說:「總之唔好斬啲重要部位」,刀手「蘇啟」、「五筒」、「波仔」點頭表示明白,林則負責「睇水」。如陪審團不相信林稱「紋身忠」在場指揮案件,便可裁定「紋身忠」謀殺罪脫,但如陪審團認為林所言屬實,則可裁定「紋身忠」謀殺罪成。
泰龍從未因襲擊紋身忠一事被控
張官提及2006年泰龍在尖沙咀「80年代酒吧」疑「爆樽」襲擊「紋身忠」,以致「紋身忠」流血頸傷。泰龍手下文沛盈指他只知受襲人全身紋身,事後聽說受襲人是「紋身忠」,而「紋身忠」2006年的醫療報告亦顯示,他2006年在醉酒狀態遭人以破碎玻璃瓶造成頸傷,左臉上有「7字形」傷痕,手術後兩日便出院,事後左下臉神經麻痹及左下嘴角下垂。而泰龍從沒因2006年襲擊「紋身忠」一事被告。
特赦證人林家俊認謊稱紋身忠是刀手因保障自己
張官指根據涉案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三名刀手快速下車持刀斬向泰龍,林家俊認出三名刀手是他認識多年的「蘇啟」、「五筒」、「波仔」。辯方指林家俊作假口供,但張官建議陪審團考慮林雖然承認當年被捕後曾向警方作假口供,亦承認「講大話」對他來說並不困難,林承認他起初說謊稱「紋身忠」是刀手之一,張官指林解釋自己作為「古惑仔」不相信警方,所以一直為保障自己而說小謊言,直至得悉他成為特赦證人不會被控告後才和盤托出,林亦否認他曾在庭上說謊。
泰龍當日倘即時獲適當治療死亡率降五成
張官提到林在相片認人手續中認出「紋身忠」,辯方也沒有證據證明「紋身忠」從沒到訪和勝和賭檔。案發當日新義安「兄弟」舉行生日派對,泰龍因派對上太多生臉孔而提早離場,只有手下文沛盈一人護送下,駕車與兩名女子前往尖東香格里拉酒店,泰龍一下車便被七人車撞飛倒地,醫生供稱若泰龍只被車撞,沒有被刀斬,死亡率為七成,如泰龍即時有適當治療,死亡率便可降至五成。
若認定紋身忠不在場證據屬假或可推論他回港犯案
張官表示,若陪審團確認「紋身忠」的「不在場證據」屬虛假,其中一個控方所指的合理推論是「紋身忠」製造合法離港的「假象」後乘「大飛」回港參與本案,犯罪案後非法離港,再乘「大飛」回港自首。涉案片段正正顯示出一群人共同計劃襲擊泰龍,車撞倒泰龍後下車狂斬,再快速上車逃離現場。若陪審團確認「紋身忠」曾參與本案,與他人有共同意圖殺害泰龍或對泰龍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才可裁定謀殺罪成,否則便需考慮誤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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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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