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主男家人去年中發現貓兒在床上撒尿後動怒,用手指捏了貓兒左耳1下後再掌摑頭部1次,經審訊後被裁定虐畜罪成,判處即時監禁30天。被告不服上訴,高等法院法官游德康今午公佈判詞,認為打貓力度「絕對不可以被形容為達到『殘酷地打』的程度」,原審裁斷完全不合情理,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閉路電視拍下「虐貓」過程
控方案情指,2022年8月26日被告趙林與貓兒獨自在單位內,被告下午約2時發現貓兒在房間內撒尿後動怒,用手指捏了在椅子上休息的貓兒左耳1下,掌摑頭部1次,貓兒隨即縮開及逃跑,過程由閉路電視拍下。
原審裁判官認為貓兒當時「痛苦」 裁定被告罪成
被告先後於警誡會面供詞中指「他的貓在我睡床上小便,我於是拍打隻貓」,解釋案中行為在教導貓兒,不構成「殘酷地」打。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說法,認為貓兒當時痛楚和痛苦,被告行為超出了一定武力而沒有合理原因,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上訴時呈上錄影片段證明與貓兒關係良好
被告除重申教導一說外,上訴時申請呈上被告過去和貓兒玩耍的錄影片段來證明與貓兒關係良好,不會殘酷對待。被問到原審時何以沒有將片段呈堂,被告解釋原以為事件「只是家庭成員間的爭拗,他是男人,不想指證任何人」。
高院:是否殘酷須依賴事實裁斷
原審時控辯雙方同意「殘酷」等同「不必要的虐待」,惟游官指明顯地不是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也必定是殘酷,是否殘酷須依賴事實裁斷。游官分析案中沒有任何專家譬如獸醫的證據去證明貓兒的傷勢,也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貓兒受到任何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原審裁判官完全建基於後來回家的貓兒主人見到貓兒的行為與日常不同的主觀觀察而得出裁斷。游官直言「實在不能夠認同」裁斷,認為打貓力度「絕對不可以被形容為達到『殘酷地打』的程度」,原審裁斷完全不合情理。
原審裁決對被告不公
游官續指被告警誡會面供詞中教導一說有可能開脫罪責,原審裁判官卻錯誤地認為只要被告沒有作供,其警誡供詞就沒有任何參考價值,沒有正確考慮被告說法,做法有誤,因此達到的結論對被告而言似有不公,程度足以構成實質違規(material irregularity)。游官指因為貓兒在床上撒尿故被告打貓這說法有可能屬實,被告為了教導貓兒則成另一合理推論,因為推論必須對上訴人有利,從而被告有合理理由拍打貓兒,原審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拍打貓兒是「殘酷地打」貓兒,終裁定被告罪脫。
被告趙林被控於2022年8月26日在香港九龍牛頭角樂華北邨寧華樓一個單位殘酷地打一隻由熊怡所擁有的貓,而導致該貓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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