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業服務質素一直遭詬病,政府建議引入的士車隊及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正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審議階段。近期的士業界相當進擊,計劃明日(22日)非繁忙時間罷工3小時,抗議Uber等白牌車,有業界人士早前更公開指控,公務員乘坐網約白牌車屬違法。
梁籌庭:電召的士困難 實有公務員call Uber
的士拒載、欠電子支付、濫收車資等問題,相信不少市民曾親身經歷,寧願轉投網約車。Uber現時遊走於法律灰色地帶,司機如開網約白牌車收費載客,會因為「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而違法,亦不受第三者保險保障;但乘客坐Uber,按過往法庭判例未必違法,因此有的士司機近期指控有公務員和官員乘坐網約白牌車是「知法犯法」,法律上未必站得住腳。
不過在公共政策上,由於政府並不接受Uber,倘公務員乘坐,未知是否與《公務員守則》中,公務員須確保其言行與在任政府的政策及決定一致的要求相悖。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認為,公務員理論上不應乘坐政府不接納的交通工具,「但你問我有無人咁做,一定有,包括我自己」。他明言現時電召的士困難,如找不到車,別無選擇都要嘗試其他方式,加上Uber有不同車型選擇。
陳國基指公僕投票有需要可報銷的士費
區選臨近,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近日鼓勵公務員投票,倘當日既要上班又要投票,可以「claim(報銷)的士錢」。若然公務員選擇坐Uber,又能否報銷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陳恒鑌說,公營機構不應接納以Uber報銷車費,因並非合法的交通工具,「同你喺街度搵架普通私家車上無分別,政府應該唔會俾你報銷,否則等同承認咗(Uber合法性),始終係公帑。」
事實上,不少大企業和私人公司,早就接受以Uber報銷單據,倘由公帑出糧的機構、學校一律不准報銷Uber車費,牽連甚廣。
公務員局:可視乎情況撘的士及報銷
公務員事務局回覆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條例》)(第374章)第52條的規定,任何人士不得駕駛或使用汽車;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除非該車輛符合《條例》訂明的若干條件,例如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否則即屬違法。公務員如因執行職務而需乘搭交通工具,一般應採用最廉宜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巴士、港鐵),但亦可視乎情況(例如外勤地點、時間緊迫)乘搭的士。如符合指定條件,可申請發還有關交通費。換言之,報銷車費只接受的士。
有公務員表示,一般而言只有的士可報銷,Uber不包括在內,但現時亦有「Uber Taxi」,並接受現金收費,不知如何處理。資深大律師、行會成員湯家驊指,「無話坐車就會犯法」,認為的士業界的要求無新意,只是Uber無第三保,倘出事「自己蝕底」。但他又補充政府現時未接受Uber,公務員應與政府言行一致。
聶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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