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前年涉嫌呼籲市民參加被禁六四集會,被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去年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律政司不服裁決,今日上訴至終審法院指被告若質疑警方禁令合法性,理應訴諸司法覆核,不容於審訊中挑戰。法官質疑禁令合法性屬控罪元素之一,鄒幸彤在禁令發出4個月後才被控,何以剝奪其以此辯護的權利。終審庭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
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及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及大律師吳宗鑾代表。
是次爭議涉及2個問題:在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檢控時,被告人能否以挑戰一個由警方發出及經上訴委員會確認的禁止令的合法性作爲辯護?若果上述問題的答案爲肯定,法庭應以什麼準則考慮被告挑戰警方禁止令的合法性以及上訴委員會隨後的裁決?
譚耀豪陳詞指案中警方發出禁令程序中有多重保障,確保禁令合乎比例,警方首先考慮到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秩序,在必要時才會發出禁令,考慮過程中套用了相稱性測試,其後亦設有獨立上訴委員會可供上訴決定,而最終禁令適時知會公眾,亦可經由司法覆核挑戰,且不限於組織者,而是開放予所有有意挑戰的人提出司法覆核。譚耀豪續指被告鄒幸彤只可以司法覆核挑戰禁令合法性,不容於刑事案件審訊中挑戰,否則會令公眾以為禁令並非最終決定可以無視,削弱警方決定機制及即時行動效力,以致影響社會秩序。
林官提問若被告提出司法覆核,那刑事審訊如何處理,譚耀豪回應指可押後至司法覆核得出判決為止,屆時若高等法院法官裁定禁令不相稱,相信律政司亦會出於公眾利益中止檢控。李官指涉案禁令上訴程序於前年5月29日完成,被告於4個月後才被控,而且即使身為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亦無資格上訴禁令,那何以剝奪其在審訊中以此辯護的權利?譚耀豪重申挑戰禁令合法性應訴諸司法覆核,禁令合法性本身亦非控罪必要元素,而被告被捕後即具資格提出司法覆核。
林官先追問涉案罪行基於被告違反警方命令及指示而提控,何時才可以警方禁令不相稱作辯護?譚耀豪指審訊中控方毋須舉證證明禁令合法性,故非控罪元素。李官再追問鄒幸彤面對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中,基於警方禁令才得以成為未經批准集結,若警方禁令被裁定不相稱則會失效,禁令合法性何以並非控罪必要元素?譚耀豪反指若禁令合法性屬控罪必要元素,則隨時可以挑戰禁令合法性,無法樹立公信力讓公眾遵守,削弱條例效力,亦不符立法原意,使上訴程序流於虛幻。
法官紀立信另問及高等法院法官張慧玲處理上訴時,曾指出警方案發時沒有考慮或提出條件協助集會組織者控制病毒傳播風險,履行便利集會的責任。譚耀豪反駁連主辦方支聯會也無法提出任何可行防疫措施,加上新冠病毒傳染力強而且致命,若有百分之一本港人口到維園集會唱歌叫口號,將難以避免疫情爆發,故警方權衡後終發出禁令。
彭耀鴻代表鄒幸彤陳詞指被告鄒幸彤理應有權在審訊中質疑禁令合法性,因為如果禁令不能成立則集會便無違法,禁令相稱性屬合理辯解一部份。彭耀鴻續指若要求被告訴諸司法覆核,鄒幸彤早前曾就一禁制令提出司法覆核,惟因法律上無資格提出終被拒,而且被告司法覆核可能不獲法援,最終得不償失,加上原應由控方證明禁令合法,被告提出司法覆核後,反證禁令不合法責任則會倒過來落在辯方身上。彭耀鴻補充警方大可提出各項條件限制集會人數等以遏止疫情,惟未見警方有相關考慮。
譚耀豪引述條文重申上訴委員會裁定為最終決定,認為決定只可以由司法覆核挑戰,林官問道於刑事審訊中和經司法覆核挑戰禁令有何區別?譚耀豪解釋在刑事審訊中以此辯護,無法樹立公信力讓公眾遵守。林官追問是否即觀感事宜?譚耀豪再次重申立法制訂條文時已平衡各方利益,訂明屬最終決定。李官亦指條文應指此屬上訴程序之最終決定,何以套用在其他處境,不容被告以此辯護?
譚耀豪認為在禁令下,集會參加者如自認為具憲法權利參與和平示威,則應提出司法覆核,李官反問何以需要司法覆核?譚耀豪回應指因為有禁令,李官反指禁令有可能不當。終審庭聽畢陳詞後押後裁決。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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