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旬父親涉強姦13歲親生女兒,在羈留期間指示家人阻止女兒出庭,游說女兒「扮傻扮唔記得」作假口供,最終令他強姦罪獲撤控。父親、祖母及叔父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成,上訴庭今年6月批准律政司刑期覆核,由監禁4年9個月至6年半,加刑到監禁6年至9年半。上訴庭今頒布書面判決理由指,父親無疑是整案的策劃人和始作俑者,更是最後受益人,而他一而再再而三地操控家人向年幼女兒施壓改口供,對女兒成長的價值觀有着深遠影響,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長時間監禁,以懲處及阻嚇意圖動搖法治根基的行為,以儆效尤。
女事主X的46歲父親、70歲祖母及41歲叔父,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罪成,父親另被裁定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罪成。父親原被判囚8年半,祖母及叔父則被判囚4年9個月。律政司認為三人原審刑期明顯過輕,向高等法院上訴庭提出覆核申請,上訴庭今年六月批准刑期覆核,父親被加刑至監禁9年半,祖母及叔父則被加刑至監禁6年,令已刑滿出獄的3人須即時入獄服刑。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潘敏琦處理。上訴庭不認為控方結案陳詞的內容極度帶有個人意見的色彩,控方陳述的內容和長度並非與審訊議題不相稱,另認為原審法官無論在審訊過程中、各方大律師結案陳詞期間,均有向陪審團作出公平、公正及中立的指引,充分確保陪審團的思維,不受任何不當的影響。案件並沒有出現司法不公的情況,裁定3名被告的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
上訴庭強調妨礙司法公正罪行屬嚴重罪行,涉及直接挑戰法治社會制度的根本之作為,影響法庭施行公義的能力。假若干犯妨礙司法公正罪行的人得逞,避過了應負的法律責任和後果,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會被動搖。再者,若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涉及干擾證人,顯然為了一己私欲而不惜動搖法治基礎,嚴重破壞公眾對刑事司法制度的信心,對審訊制度造成莫大的損害,法庭實有必要判處具阻嚇性的長時期監禁來懲治涉案者,以示公眾對這些故意干擾刑事程序的行為的強烈厭惡,以儆效尤。
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雖指「本案的嚴重性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但父親監禁6年半卻沒有充分反映其描述,故接納律政司指父親是全案的始作俑者,慫恿親友令他逃過強姦審訊並脫罪,最少應監禁9至12年,最終加刑至監禁9年半。上訴庭又指親人避過牢獄之苦,對祖母及叔父雖未必一定涉及經濟上得益,但也應有一定程度的無形私人得益,而且家人聯成同一陣線對女事主所造成的傷害可能更甚於陌生人,即使考慮祖母及叔父分別在2022年3月及4月獲釋,也認為需加監至監禁6年。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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