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前時年20歲鋁窗工人在屯門新發邨尾隨一名13歲女童,闖入屋強姦對方,其後逃之夭夭不知所終。女童事後患上抑鬱症,多年來出入精神病院,最終於1999年輕生。如今新發邨早已拆卸,匪徒前年落網被控。現年60歲被告今早在高等法院承認1項強姦罪,另1項搶劫罪則獲准存檔法庭。特委法官陳政龍指,案發後創傷使受害少女從此無法過上正常生活,判處被告監禁7年。
尾隨女童入屋打劫強姦
案情指,女童X生於1969年,與父母於屯門同住,學校午膳時間中會到胞姊及姐夫新發邨單位歇息。女童1983年13歲讀中一,1月20日案發當天上午約11時半如常前往胞姊單位,當時留意到陌生男子時年20歲被告王晉全在梯間尾隨自己,開門時遭被告推入屋並關上大門。被告聲稱有刀,威脅女童不要作聲,用女童頸巾和牛仔褲綁起女童手腳,以短褲掩住女童嘴巴。被告繼而推女童到床上,拉起其上衣,脫下其短褲及內褲,撫摸女童胸部和陰部,問及女童是否處女,女童承認並求去。被告逕自脫褲打算插入陽具不果,翻轉女童後再插入陽具3、4下,其後起來解開女童雙手隨即離去。
女童案發後長期出入青山終跳樓亡
女童到附近警崗求助,頭髮凌亂嘴角受傷,激動哭訴時神情極之悲痛,另指陰部疼痛出血。警方到場搜查,在廁所內檢獲染血紙巾,上帶精液,另於抽屜檢取到掌紋,惟疑犯身份不明,逃去無蹤。女童案發後出現抑鬱的情緒問題,中五輟學後由家人帶同求診,此後不斷出入青山醫院,1999年4月7日出院當日,事主跳樓輕生,終年29歲。
案發後38年街頭截查拘被告 認搶劫卻忘強姦事
警方指紋比對系統2008年電腦化後,識別出案中掌紋屬於被告,惟通緝無果。前年8月15日警方在荃灣截查被告時揭發其身份並拘捕被告。被告錄影會面中交代案發時任職鋁窗維修工人,在新發邨隨機物色對象入屋洗劫,承認案發當日完成工作後,於梯間鎖定事主為目標推入屋搶掠,惟忘記有否強姦事主。
案發後至2000年仍屢犯搶劫等案
現年60歲被告王晉全現報稱任職替工廚師,被控於1983年1月20日,在屯門新發邨某單位強姦及搶劫女童X港幣約100元。控方透露案發前被告曾干犯1項容許物件從高處墮下罪,案發後直至2000年間干犯搶劫、企圖入屋犯法、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等8項控罪。
官:案發對事主造成重大創傷
陳官指案中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事主非常年輕,案件對事主造成重大創傷,事主患上抑鬱,中五輟學後反覆留醫青山醫院,終於1999年4月7日輕生。陳官引述事主胞姐證供指,事主案發後一直單身,從未約會他人,亦因長期留醫無法工作,陳官認為縱使輕生原因不明,惟可見被告帶來的創傷從此令事主無法過上正常生活。陳官續指案中有使用武力綁起四肢及掩口,又曾威脅事主有刀勿作聲,事主求去不獲理會,最終下陰嘴角受傷流血。再者陳官指被告侵入私人處所,對事主而言原屬安全地方,須判刑阻嚇。
強姦因一時衝動不視作加刑因素
陳官認為案中被告略有計劃搶掠,惟強姦出於一時衝動,不視作加刑因素。陳官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7年9個月,續指案件年代久遠達40年前,被告1983年至2000年期間雖然持續對公眾構成威脅,惟2002年出獄後改過自新,故再減刑9個月,判囚7年。
相關新聞:
法庭記者:陳子豪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