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派47人2020年參與「35+」初選,涉嫌計劃立法會過半無差別否決財案,同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16人否認控罪自今年2月受審,控辯雙方8月底完成舉證,今日起於西九龍法院結案陳詞。控方陳詞指,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正確詮釋為2類手段,「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屬一類,「其他非法手段」則屬另一類,不應援引同類原則來詮釋。

案件由《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李運騰及陳仲衡主審,控方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周天行及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等代表,辯方代表包括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張耀良、馬維騉及關文渭等,劉偉聰自行代表。

萬德豪先陳詞處理法律爭議,說明控罪中「其他非法手段」應如何詮釋。萬德豪引述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提及辯方認為應援引同類原則來詮釋,上文包含「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故「其他非法手段」亦應詮釋為武力手段。萬德豪反駁指應全面理解及詮釋條文,《香港國安法》用意在預防所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沒有指明任何特定非法手段包括武力。

萬德豪又引述辯方比對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字,分裂國家罪條文中指「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辯方認為因此可見分裂國家罪條文才包含非武力手段,而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則應援引同類原則來詮釋。萬德豪再反駁指2罪條文寫法不同,解釋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正確詮釋為2類手段,「武力、威脅使用武力」屬一類,「其他非法手段」則屬另一類,不應援引同類原則來詮釋。李官提問萬德豪是否認為辯方詮釋不當,收窄了條文合理性,使之有違原意,萬德豪同意。

李官又解讀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意似乎在保障政治制度及政府履行職能,而恐怖活動罪則在保障公眾安全及財產,故問道後者必然涉及使用武力,而前者不必然涉及使用武力?萬德豪同意指當今21世紀環境截然不同,不必使用武力,使用社交媒體造謠也可危害國家安全,故不宜收窄條文詮釋,總結武力並非當中必要元素。

萬德豪續指「其他非法手段」中「非法」意思不必然等於干犯刑事罪行,否則若已干犯刑事罪行,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文用意何在?李官嘗試代辯方反駁指為彰顯罪行性質嚴重,可判囚終身。萬德豪解釋條文重在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基本法》基本原則,故「非法」可詮釋為2個層次的意思,首先可包含干犯刑事罪行,包括立法會議員就任時發假誓。李官問此是否屬民事過失?萬德豪認為不止民事過失,而案中眾人協議或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故亦干犯刑事罪行。

萬德豪解釋其次「非法」可詮釋為濫用職權,而沒有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官陳慶偉提問法官在一宗民事訴訟中,理應由原告勝出,惟法官因被告與自己相熟而判被告勝訴,因此其判案動機濫用了法官職權,將使判決變成非法?萬德豪同意,指如議員濫用憲制權力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即屬非法。

萬德豪最後說明「非法」元素中不含精神意念元素,被告毋須知悉行為違法或無犯罪意圖,也可構成違法,即使被告誤信戴耀廷所言,初選以至否決財案不違法也好,也會干犯法律。萬德豪又指眾被告有特定意圖顛覆國家,即使誤信初選以至否決財案合法也足以構成違法。李官問及,吳政亨可屬同一串謀,案中連區諾軒趙家賢也表明不識吳政亨,萬德豪回應指串謀者間不須互相認識,吳政亨屬同一串謀。

16名被告不認罪受審,包括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和余慧明。當中吳政亨、何桂藍、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和余慧明現正還押。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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