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有不少不法商人利用中港兩地司法制度差異,在被追討欠款或權益時潛逃往國內以逃避法律責任,令當事人在香港民事判決所得的金錢和非金錢濟助未能確實執行,即使贏了官司亦追討無門。為了方便中港兩地「民商事案件」的執行,香港與內地4年前已簽訂《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並將於明年1月29日同步實施有關《安排》。律政司副司長張國鈞接受《星島》專訪時指,是次《安排》可免卻兩地重複訴訟,利用「一國兩制」的獨特優勢,以「簡單、易明、清晰、有效」的方式,協助當事人追討金錢或權益,省卻漫長又複雜的審訊過程。
一經成功登記 兩地相互執行
律政司一直積極推動建立和優化中港兩地的民商事司法互助制度,現時如內地的民商事案件判決希望在香港執行時,當事人要透過律師入稟高等法院,告知法庭他在內地已獲勝訴的判決,但原告人及被告人仍須按普通法制度下的民事訴訟程序,提交陳述書及證據,排期並進行審訊,爭拗與內地官司一樣的議題,待法官作出判決才能執行,程序既複雜又費時,令當事人在香港追討權益的等待時間數以年計。是次《安排》則可讓內地判決的勝方向香港高等法院登記其判決,當香港法院信納該判決符合《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條例》)的要求時,便會發出登記令,承認和強制執行該內地判決。
「欠債還錢,天公地道」,若內地法院已裁定某人欠債未還,下令他須向債權人還債,但當他身在香港亦把內地資產轉移到香港,內地判決便無法有效執行。張國鈞解釋:「執行判決很多時正是追討欠款,當債權人知道欠債者在另一地方有資產,但欠債者又不肯還債時,《安排》便正可提供簡單快捷的方式,讓內地判決在香港執行,也讓香港判決在內地執行,當地法院便可授權執行部門取得欠債者的資產去還債,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
不涉執法人員跨境工作
當《安排》明年1月生效後,內地判決並不會在香港自動生效,也不涉及中港兩地的執法人員跨境工作,毋須牽涉到內地執法單位來港執行判決。張國鈞闡釋,內地判決的勝方必須先向內地法院申請其判決的副本及證明書,連同《條例》訂明的其他文件,向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申請並登記其判決。香港法院必須信納該判決是真確及在內地已經生效,才可發出登記令。登記人也必須通知該判決的敗訴者,讓其考慮是否按《條例》向香港法院提出反對理由,申請作廢登記。若法庭接納其反對理由,便不會讓勝方登記其內地判決;若法庭不接納,便會下令在香港執行該內地判決。
張國鈞表示,《安排》令兩地相互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的程序大大簡化,只涉登記判決、通知敗訴方、待敗訴方決定會否反對登記判決、讓法庭決定判決是否合資格登記,當判決登記成功便能相互執行,毋須經過長時間的民事訴訟程序,大幅省時省力。他說:「時間對『追錢』的債權人十分重要,如果民事訴訟拖延數年,便會變相給予時間(欠債者)轉移資產『走數』,令債權人很『蝕底』。」
重申不會兩地共享司法信息
「身為律師,最怕只能為客戶贏到empty judgement(空白判決),只贏到一紙空文,卻未能令客戶真正獲得賠償,令一切變得徒然」。然則並非所有判決都可按《條例》登記,《安排》不包括內地的保全裁定,與香港的禁訴令及臨時濟助命令,也不包括2024年1月29日(即《安排》生效當日)前的判決。張國鈞也重申,《條例》下申請執行判決的機制,絕非由兩地司法機構交換資訊,兩地亦不會出現「共享司法信息」的情況。
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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