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洲覆核王」郭卓堅早前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挑戰區選候選人須獲地區「三會」(分區、防火及滅罪會)委員提名的機制違憲,違反港人享有選舉及被選舉的權利,要求法庭取消該提名機制。法官高浩文今午頒布書面判詞,認為「三會」提名制符合合法目的,以維持公衆對區議會、選舉程序、當選者的品格、誠信及個人操守的信心,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駁回是次司法覆核。

申請人為郭卓堅,答辯人為香港特首李家超,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及內地政制事務局長曾國衛被列為利害關係方。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開場白便引述亨利福特(Henry Ford)的名言:You can choose any colour you like – so long as it is black (你可以選擇任何喜歡的顏色,只要它是黑色的),即使香港特區政府堅決反對某顏色,亦同意其選擇的箇中情愫。法官考慮整體資料後發現提名結果,明顯大部分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本身亦是「三會」委員。而郭卓堅則疑隱瞞法庭,他早在今年5月表示他不想繼續成為選民,故當局在今年8月25日正式取消其選民資格,郭又沒有向法庭提供有關信件及訊息,故即使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他亦沒有充分利害關係去提出是次司法覆核。

法官留意到沒有有意參選本屆區議會選舉而未獲足夠「三會」提名的人士提出與本案類似的司法覆核,而立法會今年7月通過《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郭卓堅在11月才提出是次司法覆核申請,超過三個月的期限,造成了不當延誤。法官同意本案與市民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有關,政府方強調「三會」提名制獲中央政府「認可」,惟法庭指解釋《基本法》和憲制問題並非政治問題,而是法庭而裁定的法律問題。

法官重申對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限制必須貫徹合法目的,不得干涉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亦必須是合理、非過度及非歧視性;提名要求或限制應是合理並可維持選舉程序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也不應獲得候選資格的障礙;當局需不時按香港的歷史和政治發展重新考慮有關限制。法官經嚴格審查後認為「三會」提名制是為了全面貫徹「愛國者治港」的方針、確保候選人熟悉地區事務並致力爲地區服務,與「三會」委員聯繫和合作,加強政治穩定性,政府亦認為「三會」提名制可協助達致其合理期望。

法官表示政府相信「三會」委員會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而「三會」委員要確保候選人符合基本要求才會同意提名,他們行使提名權時亦銘記其職責,否則會被傳媒廣泛報道。法官認為申請方指「三會」委員隨心所欲地行使提名權的說法並不公平,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委任「三會」委員時,需考慮他們熟悉區議會的情況及他們所參與的地區活動,「三會」委員在「三會」提名制提出前已獲委任,並非特別爲執行「三會」提名制而被委任,而且他們來自各行各業,大多數不隸屬於任何政黨。即使郭卓堅自稱是民主黨永久會員,但沒有提供真實及直接證據,證明泛民主派因「三會」提名制而不合資格參選,現時就反對派及泛民主派候選人因「三會」提名制不公平而未能符合提名要求的證據不足

法官認為今屆區議會選舉沒有很多泛民主派合資格參選有種種原因,「三會」委員必須考慮候選人愛國及熟悉地區事務,可能會考慮候選人對社區貢獻良多而批出提名,又可因候選人不符合提名規定、未能與「三會」委員建立足夠聯繫而拒絕提名,法庭不宜就這些可能性作推測。「三會」委員不能自行提名,即使75%獲提名的候選人是「三會」委員,亦有25%獲提名的候選人並非「三會」委員。法官認為委任「三會」委員及提名規定並不涉不平等的情況,「三會」委員也須根據當局的準則去決定提名或不提名任何潛在候選人,並非任意行使其提名權,而「三會」提名制結果統計數字顯示,「三會」委員的確傾向偏袒「自己人」,但考慮到「三會」委員最初被委任的原因,其提名決定也並不一定是不恰當。就政府方所指,獲當區「三會」每會各三名委員提名的要求並非過分嚴格,而且是無差別地適用於任何人,法官雖然同意但卻認為在實際層面不一定如此,法官也表明「三會」提名制顯然並非沒有合理基礎。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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