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男子去年醉酒後情緒失落,「摙死」同居女友飼養逾年的鸚鵡,鸚鵡被打至全身出血、9條肋骨骨折、脫毛,死時身體扭曲「死不瞑目」。涉案男子承認一項殘酷對待動物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去年尾考慮他已向前女友賠償三萬元,判囚3個半月,但他不服判刑提出上訴,指自己事後患上焦慮症及恐懼症,左髖關節並出現骨枯,認為原審錯誤推論他對鸚鵡使用了極端暴力,冀改判社會服務令。暫委法官郭啟安今認為原判絕非明顯過重,判社服令並不可對大眾傳遞法庭對此等文明社會不容及令人極其厭惡的行為之訊息,駁回其判刑上訴,維持原判,下令他須即時服刑。

被告葉燿鋒被控於2022年3月4日,在大埔逸瓏灣8某單位,殘酷打一隻由女子李思慧飼養的鸚鵡,導致該鸚鵡造成不必要的痛苦。案情指,李思慧自2021年起飼養一隻鸚鵡,而葉從2022年2月起搬到李家與李同居,而案發當日凌晨兩人與朋友聚會後回家,李早上起床後發現鸚鵡和葉均失去蹤影,屋外則有一些羽毛,及後於垃圾房內找到鸚鵡屍體,鸚鵡的頭部及側身失去羽毛,口腔及鼻腔充滿血,胸口羽毛亦有血跡,頭部、氣管下方、全身大部份地方均有出血情況,9條肋骨骨折,以致肺部出血致命。李致電葉,葉在通話中承認:「我飲咗酒,我唔開心攞咗佢出嚟摙死咗佢⋯⋯我好後悔」。

原審裁判官黃士翔認為葉燿鋒徒手殺死鸚鵡,必定使用了極端暴力,並對牠造成嚴重生理傷害,涉及違反誠信,醉酒後犯案並非減刑因素,案發時未患有焦慮症,考慮葉認罪及主動提出賠償,扣減刑期至判監3.5月。

前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資深大律師代表葉呈上新證據指,葉事發後患上焦慮症及恐懼症,今年2月與朋友參加樂施毅行者,7月被診斷患有左髖關節骨枯,但郭官指這些均不會構成判刑上訴得直的理由,髖骨情況亦非緊急至要即時接受手術,遂不接納這些新證據,而且犯案後因將面對即時監禁而產生焦慮只是正常不過,實屬咎由自取,不構成求情理由。

梁卓然遂指原審裁判官錯誤評核葉的刑責,應裁定葉是錯手扼死鸚鵡,郭官認為醉酒錯手扼死鸚鵡不是減刑理由,原審不因此減刑正確無誤且無可詬病。梁提出原審裁判官錯誤推論葉對鸚鵡使用極端暴力,而且葉只與女友同居,女友沒有交托照顧鸚鵡的責任予葉,故不涉及違反誠信;郭官指前女友找到鸚鵡屍體時滿臉通紅、淚流滿面,而成年鸚鵡有一定生命力,把鸚鵡活生生扼死必然不理其反抗及掙扎,用力持續緊扼頸部至窒息,必然使用極端及過度暴力,另葉是利用與前女友同居關係而進入涉案單位並接觸到鸚鵡,被視作違反誠信並無不可。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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