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兩名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2021年沒有向警方國安處提交成立至今所有職員、在港舉辦活動及收支紀錄等資料,今年3月被裁定「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成,判囚4.5月。3人不服定罪及刑罰提出上訴,認為原審錯誤裁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而且控方並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質疑警方通知書欠缺合法基礎,而由於支聯會並非「外國代理人」,則毋須遵從規定提交資料,故定罪並不穩妥。

上訴方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列明,外國代理人 (foreign agent) 的定義,是指受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監督、控制、僱用、補貼或資助的人,以及為外國政府或外國政治性組織的利益而進行其全部或部分活動的人,但原審裁決時並沒有就後者作出裁定。而且《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指明警方可向外國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因涉港活動提供資料,但如支聯會只是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而沒有證據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警方則無權發出通知要求支聯會提供資料。

戴啟思認為原審裁判官羅德泉指錯誤裁定由於「外國代理人」概念為「行政決定」,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但實際上控方需要證明支聯會為「外國代理人」才可提告,因為《香港國安法》只規定「外國代理人」需向警方提供職員及成員的個人資料、組織在香港的活動、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而且「外國代理人」才可犯下涉案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僅被懷疑是「外國代理人」的「疑似外國代理人」,則並且條例所指明規管的「外國代理人」。支聯會多次重申它並非「外國代理人」,故沒有義務遵從通知規定。

上訴人認為他們與「外國代理人」無關,又向警方說他們沒有受外國政府或政治性組織直接或間接指使的活動及收入等資料,才沒有遞交資料,否則呈交假資料反而會犯法,故認為涉案通知書屬越權(ultra vires )。他們另質疑國安處所發出的通知書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不能向支聯會取得《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資料,亦沒有提及警方欲偵查哪條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戴啟思另提出鄒幸彤盤問控方證人時,原審裁判官卻批准證人毋須回答有關問題,以致他們獲得不公平審訊。

答辯方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表示,是次上訴並非重審,而下級法院在案件初步爭議時,已正確裁定辨認「外國代理人」的門檻必然相對低,控方毋須證明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亦已裁定支聯會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當事件涉及刑事或民事案件,則可凌駕於《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而且上訴人所簽署的支聯會公開信中沒有提及警方要求他們提交的資料牽涉個人資料私隱問題。萬一他們希望推翻警方向他們發出通知書的決定,當時大可申請司法覆核,而非等待通知書到期後仍不遵從規定提供資料,故意挑戰刑事訴訟程序。

案件明續。

法庭記者:劉曉曦

---

《星島頭條》APP經已推出最新版本,請立即更新,瀏覽更精彩內容:https://bit.ly/3yLrgY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