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首讀及二讀《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條例旨在訂立法律框架,為病人、醫療人員作出「預設醫療指示」時提供保障,以及令在院舍居住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醫務衞生局局長盧寵茂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是在指明情況下不施行維持生命的治療,而不得要求施用或處方某些物質結束病人生命;並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病人可隨時以口頭、撕毁等方式撤銷。
盧寵茂說,「人生自古誰無死」,政府一直以來的政策目標包括為病人及家屬提供優質而全面的晚期臨終照顧服務,當中預設醫療指示及讓末期病人在居所離世是尊重病人選擇的重要政策措施。
他指出,現時醫管局及私營醫療機構根據普通法讓病人及家人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拒絕指定的維持生命治療;但香港現時並無法例或案例訂明預設醫療指示的法律地位,對業界產生不確定因素,讓做法無能在社會普及。
他續指,根據現時條例,符合特定條件下病人在家離世時,無需呈報給死因聆訊庭,但條文不適用於殘疾人士院舍及非護養院的安老院,包括自然死亡的個案都需要呈報至死因庭,當中可能涉及警方調查、解剖等程序,令院舍病人的家屬抗拒病人在院舍中離世。
盧寵茂強調,預設醫療指示與「安樂死」是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預設醫療指示是在指明情況下,不給予或終止對末期病人施行維持生命的治療,指示人不得透過醫療指示拒絕基本護理,或要求施用或處方某些物質結束病人生命。他說,預設醫療指示會以「慎入易出」作原則;撤銷指示方面,訂立者只要有精神能力,可以隨時以口頭、書面、撕毁的方式撤銷。
他又指,條例會為急救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如施救者為已訂立不作心肺復蘇術的病人急救,不會因搶救而遭致法律責任。
盧寵茂表示,條例會採用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他指條例通過後不會即時生效,生效前政府會加強推展晚期照顧及生死議題的公眾教育,並加強培訓及提供時間更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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