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因涉強姦被定罪判囚5年3個月的前港超聯守門員葉嘉宇,再涉嫌以慶生為由相約女網友外出,開車載女方到天水圍僻靜處非禮,他早前否認兩項非禮罪受審。裁判官鄭潤聰今於屯門裁判法院裁決指,從閉路電視及Instagram聊天記錄可見,X事後的反應與其口供有異,基於本案是一對一事件,法庭對X的口供有保留下,裁定被告2項非禮罪不成立,並批准辯方訟費的申請。

裁判官鄭潤聰裁決時指,本案爭議在於法庭是否能肯定X的證供屬實,然而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兩人離開案發現場到便利店後,X曾主動牽被告的手,亦有把頭靠在被告胸上,與其「想買完煙即刻走」的說法有異。鄭官續指,根據Instagram聊天記錄,兩人事後有繼續聊天,當中有X刪除的訊息,而被告的回覆是「點解着咁少?」;若X真的害怕被告,根本不需要發出任何相片或訊息。

鄭官指,明白每人在不同事件的反應不同,但即使如此法庭亦對X的說法有保留,基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而本案是一對一事件,因此裁定2項非禮罪罪名不成立。

被告葉嘉宇被告兩項非禮罪,指他於2022年12月13日在香港新界天水圍天華路近燈柱GD3721的一車廂內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女子X。

同意事實指,被告與X在Instagram上認識,事發時被告25歲,X20歲。

控方案情指,約會期間被告曾主動牽X手,X感到有點尷尬,兩人其後在車內傾談感情狀況,被告問X可否做他女朋友後被X拒絕,被告突然親吻X並伸手摸腰,X當時稱「唔好唧腰」並嘗試推開被告。其後被告伸手入X衣服內摸X胸部,X則踩被告的腳以示反抗,但被告從X大腿內側向上摸,並隔著內褲摸X的私處。約10分鐘後,X要求離開,被告送X回家。

辯方案情指,兩人到案發現場前曾牽手和擁抱,因此被告認為X對他有好感,其後X沒有回答被告是否願意交往,但是X頭靠在被告的膊頭上,被告亦因此認為X答應成為他的女朋友。辯方案情亦指,X在接吻時曾伸脷,被摸私處時亦沒有反抗,而當被告摸到X有衛生巾時,被告曾問X是否有月經,被告表示尊重X並沒有繼續。最後,被告接到朋友電話並主動提出離開。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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