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中五生2019年11月13日遭防暴警搜出索帶、士巴拿等物品,時任裁判官鄭紀航裁定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罪成,判他入勞教中心。鄭官其後被投訴因立場偏頗而信納警員證供,拒納辯方證供,在證據不足下定罪,判刑不合理等,專責法官小組經調查後指有關立場偏頗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而且定罪與否及判罰是否恰當屬司法決定,不屬於投訴法官司法行為範疇,遂裁定投訴不成立。

被告梁志為原審時被鄭官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由於首罪涉管有索帶,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參考終院案例後認為不能維持定罪,裁定首罪罪脫,但就他管有4把士巴拿、鉗、打火機式火槍、打火機等次罪,黃官認同原鄭官判斷,駁回上訴,維持定罪。

司法機構收到投訴指時任裁判官鄭紀航(一)基於偏頗的立場和偏見,信納警員證人的證詞而拒納辯方的證供;(二)在證據不足以合理地推論被告有犯罪意圖下將被告定罪;(三)判刑不合理,在判刑前拒絶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及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組成的專責法官小組,閱讀鄭官定罪及判刑的口頭理由之錄音謄本,以及黃官就針對定罪的上訴判案書後,認為三項投訴全不成立。

專責法官小組指,鄭官在原審時分析了警員證人及辯方證詞,交代相關誠信的裁斷基礎,被告上訴時也沒有質疑鄭官對證人誠信的裁斷犯錯或偏頗,黃官對此裁斷亦沒有任何負面批評,故認為有關分析證詞的投訴欠缺事實基礎。小組重申定罪及判刑均是司法決定,定罪及判刑是否恰當不屬於投訴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範疇。而黃官認為鄭官是在小心分析後才作結論,最終的判斷也合情合理,故認同鄭官的裁定;被告上訴時也沒有提出鄭官判刑原則性犯錯或判刑明顯過重,鄭官亦交代了拒絕為被告索取感化令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的因由,故亦就鄭官定罪及判刑不合理的投訴均不成立。

 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也同意有關投訴不成立的結論。專責法官小組強調每宗針對司法行為的投訴,均會依循既定機制處理,雖然有人或會基於立場或政見而不予認同定罪或判罰,但並不等於有關司法決定或司法人員是偏頗的。小組處理投訴時會考慮司法人員言論的實際內容及前文後理,是否確有表達不當或偏頗)的言論;有關行為所涉的整體情況是否有不當之處;以及按《法官行為指引》的準則是否構成偏頗。

法庭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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