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地產商榮國企業創辦人鄒耀華之子鄒漢光2010年販毒罪成,出獄一年多後前年在尖沙咀被搜出身上有18包毒品,內含13.64克冰毒、2.47克可卡因及0.22克K仔,另在車上亦有5支「冰水」。鄒漢光被控兩項販毒罪,但遭7名陪審團一致裁定罪脫,另一致裁定他管有危險藥物罪成。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判刑時指,鄒從事正當職業,財力相當雄厚,但案底纍纍,經考慮後判囚22個月。辯方提出訟費申請遭控方反對,黃官批准辯方可取得控方拒絕其認罪協商後的訟費。
65歲男商人鄒漢光於2021年4月13日,晚上約9時在尖沙咀棉登徑下車時行為閃縮,被衝鋒隊發現形跡可疑,截查後搜出他身上有18包毒品,內含13.64克冰毒、2.47克可卡因及0.22克K仔,私家車天窗水槽位盒內亦有5支內含冰毒的「冰水」。他被捕時立即表示:「呀SIR,你搜到嗰啲冰我自己食㗎」、「個幾支冰水都係我自己食㗎」、「俾次機會我呀」。控方控以兩項販毒罪,鄒漢光經審訊後遭7名陪審團一致裁定兩項販毒罪脫,但一致裁定兩項交替控罪管有危險藥物罪成。
辯方指鄒從事家族地產生意,收入來源為公司顧問費及分紅,身家豐厚,而他一直坦承管有危險藥物,涉案毒品份量不多,他已被還押14個月,冀法庭判處罰款或緩刑。法官黃崇厚指鄒漢光守法意識薄弱,出獄後在監管期間已濫藥,不建議判入戒毒所。黃官批評被告案底差劣,鄒在1975年17歲時經營賭檔、其後傷人、盜竊、打劫、管有及販運危險藥物等罪成,最後一次案底是2010年販毒罪成被判囚16年,2019年12月刑滿出獄。黃官判刑時指本案涉及3種毒品,份量不多,價值約1萬元,鄒被捕後一直承認涉案毒品是自用,與他被捕後驗出冰毒呈陽性的結果一致,而鄒從事正當職業,財力相當雄厚,考慮其案底及潛在風險後,判囚22個月。
辯方申請訟費時提到,鄒2021年4月13日被捕,辯方已在約一星期後主動向控方提出認罪協商,指明鄒有吸毒歷史,坦承涉案毒品是自用,認為控方沒有充分環境證供指控販毒罪,希望控方改控管有危險藥物罪,但控方堅持控以販毒罪,令案件被帶上高等法院審理,浪費陪審團及法庭時間,而陪審團以7比0裁定鄒販毒罪脫,可見沒有一名陪審員投控方一票,批評控方堅持控告販毒罪的決定過於進取,造成不必要的法庭程序。辯方指鄒並非自招嫌疑,亦非技術性脫罪,希望獲得訟費。
控方反對辯方訟費申請,提出鄒被捕後指涉案毒品是透過坐監時認識得「華仔」購買,但卻無法向警方提供「華仔」聯絡方法等完整資料。控方指「無人會溝水」服食涉案毒品,警方當時強烈懷疑涉案「冰水」是用來倒入電子煙,提供予棉登徑附近的潛在買家,而且鄒在當時身上藏有18包毒品亦屬自招嫌疑。黃官經考慮後指雖然控方提控販毒罪並非沒有理據,亦難稱有誤,但被告行為不至於拒絕辯方訟費申請,遂批准辯方申請自2022年6月至今的訟費。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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