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樂居」27歲女職員在前年底虐待9名幼童,包括掌摑和膝跪幼童身體等,今年5月在裁判法院承認9項虐兒罪,判囚4個月34星期。她另與他人合力將1歲男童的雙腿壓向其頭部,早前在區域法院再承認1項虐兒罪。區院法官王詩麗今(15日)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竟與人合力欺負1歲幼童,將幼童當成毛公仔般扭動,雖無證據指幼童受傷,但不能忽視幼童所受到的不必要痛苦和潛在受傷風險,行為不能容忍,判刑須起阻嚇和反映公眾憎惡,終判監14星期、總刑期增至4個月48星期。

27歲被告馮凱琍,承認於2021年12月21日在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故意襲擊或忽略1歲男童G,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G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她另涉同日同地兩度襲擊或忽略1歲男童R,兩罪則獲存檔法庭、不予起訴。

王官今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父母離異,來自破碎家庭的她自小決心投身幼兒工作,案發時童樂居人手緊張,被告因為無法管理幼童而感到壓力,因此犯案,她愧對幼童、辜負了家長和社會,感到自責和內疚,願意接受懲罰;

王官指出,案發時幼童G躺在床上,沒有頑皮或作出挑釁性行為,G只是在床上舉起雙腳,被告和另一人便二話不說、合力地將G的雙腿壓向其頭部。被告違反照顧責任和誠信,她更非單獨行事,2人身為成年人,竟與人合力欺負1歲的G,將G當成毛公仔般扭動,考慮到G的年齡,他無法反抗或找人投訴。

王官又指,被告在4分鐘內重施故技,歷時雖然不長,但片中可見力度大,雖無證據指幼童受傷,但不能忽視幼童所受到的不必要痛苦和潛在受傷風險,行為不能容忍,判刑須起阻嚇和反映公眾憎惡,故以33個星期作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認罪,下調至22個星期。

被告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亦因童樂居案件,被判監4個月34星期,辯方早前求情法庭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王官今指出,同期執行只適用於被告剩餘、未服刑完畢的刑期,而被告原定今年12月28日刑滿,王官遂將本案刑期再下調至14個星期、全數分期執行,認為足以反映被告罪責。

案情透露,童樂居於2021年12月17日接獲電郵投訴。時任院長崔惠英檢視閉路電視片段後,在同月21日向社署報告及後報警。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發現407宗虐兒事件。

2021年12月21日晚上約8時半,G等12名幼童在睡房內各自的嬰兒床上。馮與另一名幼兒工作員莊嘉宜走向G,馮捉住G雙手把他的雙手大力向下按壓,另一人則捉住G雙腳、大力按往其頭部方向壓,維持至少7秒。約4分鐘後,兩人再次對G做出相同行為;庭上播放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第2次事件維時約30秒。馮在去年1月25日被捕。

法庭記者:王仁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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