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立法會議員辦事處發還款項的效率,立法會秘書處提出三大建議優化程序,稍後將再諮詢全體議員。目前任何價值3,000元或以上而可用年限超逾1年的設備或家具,議員必須保存並每年提交存貨清單,立法會秘書處建議將有關項目價值下限由3,000元修訂至3,500或5,000元。

立法會議員酬金及工作開支償還款額小組委員會今午(15日)開會,立法會秘書處建議,整合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償還款額和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在現行的發還款項機制下,部分開支如用於購買資本項目及小型工具的開支、裝修開支、電訊服務、維修及保養費用,可在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或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償還款額項下申領;由於議員可以在上述兩個機制下申領開支,立法會秘書處建議把該兩類整合,並把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償還款額納入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以享有更大彈性及精簡發還款項程序。

立法會秘書處又建議修訂資本項目的價值下限,目前任何價值3,000元或以上而可用年限超逾1年的設備或家具,議員必須保存所有已獲發還開支的資本項目的存貨清單,並在每年的12月向秘書處提交該清單。議員卸任時,可選擇交還或以折舊價值購回。秘書處建議把資本項目的價值下限由3,000元修訂至3,500或5,000元。

現時辦事處營運開支償還款額和開設辦事處及資訊科技開支償還款額均須憑單據證明,即議員在提交發還開支申請時,必須提交發票、收據或其他付款證明。根據分析數據,「其他一般工作開支」佔交易總數的51%,但僅佔交易總額的12%。故秘書處建議所有「其他一般工作開支項目」可無須憑單據證明而獲發還開支,但須符合所訂的價值及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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