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女保鏢詹心桀2018年於鰂魚涌公園槍殺姨舅,造成2死2傷,受審後被裁定2項謀殺及2項蓄意射擊罪成判囚終身,早前上訴被駁回,今早再到終審法院上訴質疑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不應逆向落於辯方,認為無罪假定原則不止適用於控罪元素,亦理應適用於罪行例外情況。終審庭認為上述爭議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批出上訴許可申請,排期明年5月8日審理,其餘上訴議題則駁回。
現年49歲上訴人詹心桀(原名魏朝霞)在審訊時辯稱案發時神志失常,而且沒有意圖殺人,希望可由謀殺罪減輕至誤殺罪。上訴方代表大律師楊艾文引述《殺人罪行條例》第3(2)條所指,減責神志失常舉證責任在於辯方,使之成為逆向元素,楊艾文認為此舉不合理地減損被告的無罪假定權利,無罪假定原則不止適用於控罪元素,亦理應適用於罪行例外情況。
楊艾文又質疑此逆向舉證責任合憲性,反問逆向舉證責任的正當目的為何?楊艾文指出其原意非為了將更多謀殺案定罪,而是要確保證據上可為神志失常之人作出公允判斷。法官林文瀚指出,控方或難以反過來證明被告沒有神志失常,楊艾文解釋政府臨床心理學家較辯方專家有優勢,可於案發後即時診斷被告情況,由其提供公允醫學判斷。楊艾文續指另一方面辯方專家在案發後2年才有機會診斷上訴人,控方卻因此質疑上訴人佯裝患病,然後主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提出上訴人有可能撒謊,楊艾文認為此引導做法不當,佯裝患病一說法有可能加強陪審團認為上訴人有預謀犯案的推論,故引導時理應省去上訴人可能佯裝患病一部份。
副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譚耀豪引用案例說明,逆向舉證責任具充份理據支持,以避免控方承擔不可能的舉證責任,藉此平衡被告及社會利益,解釋條例正當目的不只是一面倒保障被告,而是平衡雙方,又補充案中控辯雙方專家證人都不支持上訴人案發時神志失常說法。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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