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浙江嘉興,有網友發視頻稱,一名女子撿到一部手機向失主索取1000元(人民幣,下同),不給就扔河裡。
視頻中,女子表示手機不是自己偷的,手機值多少錢,失主就要給多少錢。視頻發佈者表示,視頻發布者表示,失主講價800元,最終民警來調解最後還是給了1000元才了事。對此派出所民警表示,像這種情況警方只能協調,沒有強制措施,這是「道德素質問題」。
內媒報道,事件是發生在21日,嘉興的海寧許村,一位大媽在這一天撿到了一部手機,卻以一種讓人難以置信的方式要求失主向她支付1000元的賞金,否則就把手機扔到河裡,失主並未對此立即答應,並向警方報案求助。民警隨即介入,並試圖調解這一矛盾,最終失主還是給予1000元的賞金來解決。
事後,許村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警方只能協調,對歸還失物並沒有強制措施,這是個人道德素質的問題,事件的曝光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
律師解讀
新京報引述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公益律師趙良善的話,無論在拾金不昧的道德層面還是在法律層面,拾得人都應該將遺失物返還給失主。根據《民法典》第314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民法典》第316條規定,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依據上述規定,如失主要求歸還,拾得者卻拒不歸還,這一行為屬於不當得利,失主可起訴拾得人,要求其歸還。
「當然,失主領取遺失物時,有義務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趙良善解釋,但如果拾得人索要的費用遠遠超過因保管遺失物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並要挾失主不給好處費就不歸還遺失物,這就演變成變相的敲詐勒索,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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