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光城者」2021年策劃以炸彈襲擊法院大樓等公共設施,涉案人士被控《香港國安法》的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串謀導致爆炸罪,其中4人早前認罪分別判入教導所及判囚5年8個月。另一名提供資金的23歲男學生今早於高等法院承認1項串謀導致爆炸罪,法官李運騰判處23歲男學生以及早前承認相同控罪的21歲光城者女成員分別監禁6年及2年半,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的20歲男主腦則判囚6年,同案24歲男司機則獲中止檢控,當庭釋放。

李官判刑前提到23 歲男學生張昊揚原為控方證人,惟其未有披露實情誤導警方,及後被發現其參與程度實際更高更積極遂一同被控,諷刺地控方卻不再控告原定首被告24 歲男司機陳凱量,陳凱量轉而成為控方證人。李官接受2019年社會動盪前,數名被告原本或為好學生,但一眾求情信內容所描述的被告與本案案情中被告內容卻大相逕庭,求情信撰文者或不知悉案中眾被告如何可怕,可見2019年事件蒙蔽他人道德判斷,令好人腐化成激進分子。

李官認為眾被告有周詳計劃,犯案並非出於一時衝動,當中以20歲男學生何裕泓屬案中主腦,招募成員執行計劃,其餘眾人馬首是瞻,聯同23 歲男學生張昊揚實行計劃,在2019、2020年社會動盪不安的暴力事件背景下,本案行為會令社會情況惡化。李官續指何裕泓無視法治,計劃造成混亂,更打算在執行計劃時讓同伴冒險,以政府及法院為目標,為大眾帶來可怕風險,妄顧周遭市民安危,必須判刑阻嚇譴責行為,以10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有見其被捕後向警方提供實際協助,減刑4年,終判囚6年。

李官轉指21歲女學生郭文希及23 歲男學生張昊揚承認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幸好案中沒有造成實際爆炸或傷亡,然而其所為對市民性命財產帶來威脅,旨在造成社會不穩,妄顧後果,如同何裕泓一樣,行徑跡近向社會宣戰,惟2人角色罪責不同。李官指郭文希雖然沒有參與計劃及執行,但為另外2名激進分子牽頭,讓張昊揚為計劃提供資金,以5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李官指郭文希及早認罪,又向警方提供實際協助,另案中承認的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犯案時段與本案重疊,現正於教導所服刑,故酌情減刑至2年半,並毋須繼續於教導所服刑。李官再指張昊揚罪責更重,協助何裕泓招募參與者,向對方發送製作炸藥資訊,與製造及引爆僅一步之遙。李官批評張昊揚為眾人之中最年長一員,身為大學生理應更明事理,犯案卻絕不止一時衝動,以8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6年。

控方另申請中止檢控24 歲男司機陳凱量獲准,當庭釋放。

24 歲男司機陳凱量原與21歲女學生郭文希、20歲男學生何裕泓及23 歲男學生張昊揚被控一項串謀恐怖活動罪,指其於2021年4月1日至7月5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爆炸、縱火、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交替控罪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指其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及與其他人,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何裕泓及郭文希早前分別承認串謀恐怖活動罪及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同案被告歐文早前被判入獄5年8個月,陳綽軒、羅啟穎、蘇穎貞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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