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在社交平台透露,在懲教署監管令期獲批准離港,到日本沖繩旅遊,之後他決定轉赴英國尋求政治庇護。哪到底甚麼是「監管令」?監管有甚麼條件?違反又有甚麼後果?《星島頭條》帶您一文睇清「監管令」是何物。
目前香港監管下釋囚委員會有兩項提早釋放計劃,分別是「監管下釋放計劃」和「釋前就業計劃」,根據《囚犯(監管下釋放)條例》,大意是指囚犯在滿足特定條件下,獲准許在受監管下釋放,視乎個別囚犯情況,監管期一般由6個月至兩年不等;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監管令的條件,可處第2級罰款(最高5,000元)及監禁12個月。不過鍾翰林由於入獄時超過14歲、出獄時未滿25歲,屬少年囚犯,按法例獲釋出獄時必須接受監管,所以不屬上述兩項釋放計劃。
相關新聞:「學生動源」前召集人鍾翰林 懲教監管期間獲批到沖繩旅遊 違令赴英尋政治庇護
「監管令」適用範圍
- 正在服3年或多於3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
- 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20個月(以較長者為準)
「監管令」期限
- 直至申請人的最遲釋放日期,即全部刑期(不計算減刑)屆滿當日為止
「監管令」申請
- 須於最早獲釋日前6個月申請
- 若行政長官拒絕對任何囚犯作出監管令,懲教署署長須向該囚犯送遞書面通知,而該囚犯可在接獲通知起計14天內,以書面經監管下釋囚委員會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要求覆核行政長官的決定
- 囚犯只可申請覆核一次
監管條件
在囚人士在監管期內必須遵守以下規定和條件:
- 遵從由監管人員就執行監管令給予的所有指示
- 獲釋後30日內聯絡監管人員並親自會面,每隔30日再會面
- 依照監管人員的指示會面
- 如無法與監管人員會面,監管人員會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囚犯在合適時間及相隔期致函、發信息或致電,或以其他溝通方式聯絡
- 居於監管人員認可的地址
- 從事監管人員認可的工作
- 按照監管人員指示,從事正當工作
- 住所或辦事處地址如有改變,或職業狀況有更改,包括但不限於轉職、被停職或被革職,須3日內通知監管人員
- 若打算離開香港或在外地定居,須至少在離港前7日通知監管人員,並獲得批准。返港後,須24小時內通知監管人員
- 避免與有刑事紀錄,或與囚犯自身罪名有任何關係的人
- 避免探訪任何與囚犯自身罪名有關的地方
- 不得觸犯香港法例
- 保持行為良好,奉公守法
違反「監管令」後果
-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不遵守監管令的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最高5,000元)及監禁12個月
何時會撤銷「監管令」
- 被判定犯罪及判處監禁(緩刑除外)
- 根據刑事條例須服曾予緩刑的刑罰
- 懲教署署長鑒於公眾利益,覺得須立即再度監禁
註:按剩餘刑期再度監禁,須減去監管令曾生效期間
湯家驊:監管機構有權再逮捕 冀社會勿懷疑寬容制度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違反監管令屬違法行為,監管機構有權再逮捕相關人士,並要求重新服刑。他接受電台訪問時說,今次個案與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違反保釋條件情況類似,同樣是不尊重監管或執法機構發出的指令,但期望社會不要因為個別事件而太早達致結論,懷疑監管令或保釋制度,甚至認為制度不可行。
湯家驊表示,這類寬容的制度事實上對違法者有利,能讓他們早日更生、及早重投社會;若因為一、兩人違反指令,連累其他人失去機會,是非常可惜。
懲教署:鍾翰林按刑事條例須接受監管一年
懲教署副署長(更生及管理)梁建業表示,鍾翰林並非按「監管下釋放計劃」或其他監管計劃獲釋,而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入獄時超過14歲、出獄時未滿25歲的少年囚犯,出獄後必須接受監管一年,相關條例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已經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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