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近30年前確診思覺失調,經治療情況改善,2010年遇襲後復發,出院時獲批有條件釋放,此後在不知有權申請法援聘用法律代表情況下,4次親自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均不果,直至2020年才無條件釋放。男子昨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東區醫院院長、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及醫管局失職,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聆訊程序不公,未確保男子知悉其應有權利。
遭襲擊後病情復發 治療後獲有條件釋放
申請人夏志偉,建議答辯人為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入稟狀指,申請人1995年確診妄想型思覺失調(paranoid schizophrenia),經2年治療後情況改善,及至2010年已經能過上正常生活。2010年3月初,申請人在深圳受陌生人襲擊,右眼右手受傷,令病情復發,回港送院後留醫東區醫院直至5月初。5月6日申請人被分類為優先跟進目標,獲東區醫院院長下令有條件釋放,必須出席治療及用藥,接受社區精神科護士及社署署長監察,違者可重召強制留院,另備註提及其有3次打鬥紀錄。
未獲告知可申覆核有條件釋放令
入稟狀續指,申請人當時未獲告知其具有法定權利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申請覆核有條件釋放令。4年後申請人從醫務社工得悉權利後申請覆核,然而亦未獲告知可申請法援及聘用法律代表參與聆訊,結果2015到2019年先後4次申請均親自行事,全部失敗收場。其中2019年第4次申請中,一名持異見醫生當時認為沒有跡象顯示申請人會對他人構成嚴重即時危險,對社會沒有威脅。最終在2020年5月中,申請人獲批准無條件釋放。
指醫院院長、醫管局及覆核審裁處失職
申請人質疑東區院長、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失職,違反法定責任,9年間都沒有採取合理可行措施,知會或確保申請人知悉其有權申請法援聘用法律代表參與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聆訊,來覆核其有條件釋放令。申請人解釋院長未受法律訓練,故教育管理程序責任遂落到醫管局之上。
附5同類個案指如墮卡夫卡式困境
申請人補充其個案並非孤例,輔以另外5名病人或其親屬誓章支持。申請人又指案中面對程序不公,同類型病人均不了解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程序,而且精神狀況成疑,留院病人如未獲協助根本無法諮詢法律代表,同時又未獲告知其權利,使其如墮卡夫卡式困境,故醫管局及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有責任保障其權利。
案件編號:HCAL 2374/2023
法庭記者:陳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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