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今進入第四天審訊,辯方認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3日是超出控方提控前半年的檢控範圍,希望法庭把控罪範圍由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縮短至2021年6月14日至6月24日。三名法官休庭近半小時作考慮後,裁定控方原訂的控罪範圍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正確妥當,控方也沒有逾時提出檢控,指出辯方早前提出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沒有提到上述內容,亦認為現時申請毫無爭辯之處,故拒絕辯方修改控罪內容的申請。

杜麗冰法官指三名法官考慮控辯雙方陳詞後,認為法庭早前已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檢控時限作出裁決,辯方卻大膽地提出早前法律爭議中沒有提出的修改控罪內容申請。杜官重申有關「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已解決,辯方理應一次過提出其爭拗,現時法庭不會就辯方的新論點,重新處理檢控時限的法律爭議。而且上周的裁決已清晰說明煽動罪的檢控時限,故沒有任何理由應辯方要求修改控罪內容。

辯方今早重申其書面陳詞及口頭陳詞一致,現時控方所控的「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指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相關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辯方認為「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中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13日是超出控方提控前半年的檢控範圍,故認為只有2021年6月14日至6月24日符合控方半年檢控時限的範圍,希望法庭作出公平裁定,並修改控罪內容,即把「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的控罪範圍,由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縮短至2021年6月14日至6月24日。

控方則認為法庭上周已作出清晰裁定,毋須再就「串謀刊印及複製煽動刊物罪」再作出進一步裁決。三名法官需時20分鐘考慮裁決。

案件編號:HCCC51/2022
法庭記者:劉曉曦 王仁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