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男子涉於前年12月在十八鄉交匯處支路,駕駛日產GT-R等超級跑車互相追逐,3人早前分別承認危險駕駛罪,並就賽車罪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受審。裁判官馮念偉今於粉嶺裁判法院指,3被告駕駛時有默契地在彎曲的高速公路上互相追逐4至5分鐘,裁定賽車罪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罪罪名成立。各判監2個月、罰款8,000元,停牌12個月並需修讀改進課程,危險駕駛罪存檔法庭。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各准以3萬元等條件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3名被告王子釗(29歲,文員)、陳朗恒(28歲,文員)張志浩(28歲,廣告從業員),被控於2022年12月4日,在新界十八鄉交匯處支路連接元朗公路至屯門公路,危險駕駛車輛、未經警務處處長同意而參與車輛間在道路上的速度或競賽,且其私家車沒有第三者保險。
辯方立場認為3被告並沒有激進駕駛、超速、改車及違反道路標記,期間車輛亦順序行駛,只有一次出現改變順序的情況,也沒有證據顯示3人有賽車的協定。裁判官馮念偉今裁決指,賽車選手也會在一級方程式賽事中順序行駛,亦不一定要駕駛經改裝的車,或是有激進行駛狀況才構成賽車。
馮官稱,涉案車輛皆非商用或普通私家車,3車輛性能及馬力相約,其中兩輛屬超級跑車,分別是日產GT-R、保時捷GTS及Audi S4;而3被告當時互相追逐4至5分鐘,路程長達9042米,期間一同加速,相繼切線,亦同在遇到偵速相機時減速,駛過後又一同加速,曾有一次超車行為。馮官指,從整體行走模式及車輛互動可見,3被告有默契及共識互相追逐,認為3人同時出現在高速公路並非巧合,而是應約出現,裁定3被告賽車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罪成。
辯方求情指,3被告行徑不算激進,亦曾亮指揮燈及死火燈以提醒後面的車輛,而案發地點在高速公路,相對起山路等較安全。馮官判刑指,涉案公路多彎位,其時速限制為70至80公里,但3被告的平均時速為110至160公里,可能造成嚴重的交通意外,這次事件中沒有造成人命傷亡只屬僥倖,並不構成減刑理由,就賽車一罪判處3被告2個月的監禁,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各罰款8,000元,停牌12個月並需修讀改進課程,而危險駕駛罪則存檔法庭。
辯方聞判後隨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馮官批准3人各以現金3萬元保釋,期間不準駕駛任何車輛、不得離港,需交出所有旅行證件及居住於報稱住址,更改住址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案件編號:FLCC49/2023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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