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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歲外賣員涉嫌在2019年7月至8月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3場暴動,他今(3日)於區域法院承認3項暴動罪,而1項襲警務罪獲保留存檔法庭。案情指被告曾向警員投擲雨傘、以網球拍回擊催淚彈向警方,以及用丫叉射中警員的嘴。辯方求情指,被告明白罪行嚴重,知道「自己對唔住香港社會」,現已真誠改過並計劃在獄中進修,期望重獲自由後能回歸社會,望法庭能從輕發落。法官張潔宜押後案件至今午判刑。

辯方大律師鄭從展求情指,被告學歷不高,出身於單親草根家庭,但因為人誠實獲客戶信任,在2019年晉升成地產經理,惟當時因社會動盪、百業蕭條失去了原有工作,而被告現為外賣員、於餐廳兼職。辯方續指,被告自撰的求情信內稱他在被捕後感到迷惘,直至決定認罪後才可以重新面對自己及母親,現已明白法治的重要性,並計劃將來在獄中重修高中課程、報考文憑試,望法庭能從輕發落,讓他能夠盡快回歸社會以證明自己。

2019年7月網民發起沙田區遊行集會爆發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7月網民發起沙田區遊行集會爆發警民衝突。資料圖片
2019年8月5日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2019年8月5日示威者在黃大仙集結與警對峙。資料圖片
網民發起荃葵青集會遊行發生多宗衝突。資料圖片
網民發起荃葵青集會遊行發生多宗衝突。資料圖片

法官張潔宜關注警方所檢獲的八達通及禮券,認為有可能影響被告的參與程度,例如被告有可能派發八達通以助其他示威者逃過警方偵查等,或以禮券利誘。辯方回應指,被告有參與準備工夫,但強調只是應他人吩咐協助保管,並沒有處理及派發。

被告黃紹榮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界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郭兆恒。被告另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及2019年8月25日,分別在香港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和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承認案情指,在2019年7月14日,身穿深色衣物、頭戴黑色面巾的被告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廣場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曾將雨傘及白色圓柱狀物品擲向警員,並曾上前踢意外失足滑倒的警員的背部。於同年8月5日,被告於黃大仙龍翔道參與聚集堵路,期間一名警員被鋼珠擊中,以致門牙破裂,嘴脣腫脹並有約1厘米的割傷。8月25日,示威者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箇街交界附近築起路障,警方施放催淚煙驅散示威者,片段顯示被告當時戴着防毒面罩,手持衝浪板及網球拍,站在示威者前排,並一度舉起網球拍,拾起地上由警方發射的催淚彈,將其回擊向警方防線。

警方先後4次拘捕被告,搜查期間,被告承認藍色衝浪板、網球拍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屬於他,而該些物品與其於荃灣暴動中使用的裝備吻合。被告的電話經檢驗後,發現他曾於telegram對話中承認參與上述黄大仙及荃灣的暴動,包括提及他射中了一名白衣警務人員的嘴,導致對方須即時撤退;又提及自己會攜帶網球拍用作「打煙」,並承認他就是那位嘗試利用網球拍將催淚彈回擊的示威者,稱「嗰日荃灣最前線,好多是我的人」。其後的拘捕行動中,警方撿獲了對講機、黑色護甲、充氣浮板、電話卡、約20張成人八達通,以及157張日用品禮券等物品。

案件編號:DCCC 593/2022

法庭記者:廖凱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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