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郵政45歲前助理總經理涉就一份價值約500萬元合約進行招標時,沒有申報他的表姐、表姐夫為投標公司的營運者,涉隱瞞利益衝突,被廉署起訴一項公職人員行為不當罪,被告不認罪受審後,今(5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罪成,判囚6個月、緩刑18個月。暫委法官周燕珠指,被告雖為合約員工,但在投標過程參與程度高,涉及公眾利益,身份是「不折不扣的公職人員」,但考慮被告對香港郵政貢獻,及非涉事公司員工及董事,終判處緩刑。
廉署提醒負責處理政府招標工作的政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妥善處理利益衝突,以確保招標過程公正。在處理職務上隱瞞利益衝突使自己或親友從中獲利,有可能觸犯刑事罪行;若當中涉及行賄受賄,便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
辯方爭議被告為合約工非公務員
裁決書指,辯方爭議被告為合約員工非公務員,工作純粹技術層面,但在錄影會面中,被告提到需要準備商業計劃書向上級請示批出項目、準備標書。而此標書對技術要求較高,有證人指標書内「成個Technical部分」都由被告負責,被告對競投者有一定發問權,周官指縱使被告沒有投票權及評審權,參與程度仍重要、廣泛,認為被告執行職責的性質及權力完全牽涉公眾利益。
被告的參與由市場調查階段開始直至被捕為止,即2年4個月期間都沒有申報關係,但曾有人向被告解釋合約、被告又每3個月收到有關政府規例的電郵並回覆已閱讀等,當中已標明須申報利益衝突。
被告鄭俊傑,被控於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11日期間,在執行其公職過程中或在與其公職有關的事上,無合理辯解而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沒有向香港郵政申報或披露,或向香港郵政隱瞞,在處理「重建香港郵政網上購物平台」招標工作時,因鄭與泰美商業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張健恒、股東周靄儀及董事周靄琳有親屬關係,故產生利益衝突,而泰美是該項目合約的潛在投標者、投標者及最終中標者。
同案被告外判商夫婦,即被告的表姐夫、48歲張健恒及表姐周靄儀,去年承認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分別判囚8個月及6個月,緩刑兩年。
案件編號:DCCC 1136/2021
法庭記者:蘇芷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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